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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09-12 15:5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精选推荐】

关于检务督察工作的调研报告

张连超

 

摘要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笔者结合检务督察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在新形势下如何改进检务督察工作进行探索,提出建议,为下一步提升检务督察工作质量,推动检察工作整体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关键词检务督察改革监督作者简介:张连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助检员。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了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检察机关建立以纠正违法、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在2007年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意味着检务督察制度的全面铺开。经过多年的实践,检务督察工作为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暴露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下面结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务督察工作做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调研的意义正如《暂行规定》提到的,检务督察工作对严肃检察纪律、改进司法作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提升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正确运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检务督察工作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需要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对规范执法办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等发挥着重要监督作用。多年来,东丽区检察院把全程录音录像、涉案赃证款物、提讯、出庭公诉及监所检察工作列为每年必督内容,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列为必查范围,监督检查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了整体检察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检务督察工作是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检察队伍的需要检务督察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围绕执法办案还是围绕检察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终究是要落实到对具体检察干警的检查监督上,督察愈深、愈细,发现问题越多,则越能提前发现问题,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东丽区院把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情况作为检务督察每次必督内容,重点对检容检貌、检察纪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干警纪律意识、风险意识,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努力打造素质够高、作风够硬检察队伍。

(三)检务督察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渐入正轨,司法责任制亦在深化落实。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人员管理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势下,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发挥检务督察优势作用,积极延伸督察触角,及时发现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或面临的问题与矛盾,检查各项工作推动开展是否顺畅有力,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一手资料,不断克服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深化落实。二、检务督察工作经验做法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区院紧紧围绕年度工作中心思路,加强检务督察队伍建设,完善督察制度体系,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检务督察工作“检”出问题,“督”出效果。2012年至2016年,共发现各类问题49个,整改问题49个,为检风政风切实转变提供重要保障。主要做法如下:(一)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保障一是加强领导机制建设。把检务督察工作纳入全院重要议事日程,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检察长亲自过问,要求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试金石,查缺补漏,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向好发展。积极配备纪检组长,及时调整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并由纪检组长任检务督察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科具体负责每次检务督察的组织、协调、沟通和反馈等工作,编发《检务督察通报》,顺畅工作机制,增强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年初制定《年度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总体思路原则性确定每月督察内容和形式,突出重要时间节点的风险预防,针对性的选择重点部门开展专项督察。出台《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检务督察的职责范围、方式方法、处理权限及责任追究等,为全年检务督察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加强督察队伍建设。多年来,区院先后选拔能力强、作风硬的干警担任纪检监察联络员、廉政监督员,并通过制定《工作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细化工作职责和督察权限,进一步延伸检务督察工作触角。四是加大工作保障力度。购置必要检务督察器材,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酒精测试仪等,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交通和通讯设备,为检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立足检察全面工作,突出检务督察工作重点一是突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督察。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求按照时间节点、部门分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二是围绕上级决策部署开展督察。结合近年来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上下联动整治突出问题及“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组织专项督察活动,将规范执法和廉洁守纪作为重点督查内容,重点围绕办案区规范管理使用、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驻所检察和案卷规范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督察,并结合重点案件评查,对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监、监所和预防等办案活动及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察,根据发现的问题与不足,督促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干警公正廉洁执法,落实到位。四是注重抓住节日重要关口。在“春节”、“五一”、“中秋”等法定节日期间,坚持行动在前,全面开展节前检务督察,重点督察干警落实八项规定、八项行为禁令、廉洁自律等情况,强化工作安全、办案安全,排除安全隐患,努力打造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三)完善督察方式方法,确保督察工作全覆盖为实现对检察工作督察的全方位覆盖,区院不断完善督察工

作方式方法,严密工作网络,切实推动检务督察工作成为检察工作的助推器。一是实地督察。深入到案管大厅、办公室、控申接待大厅、办案区、看守所和庭审现场等,查看干警落实工作纪律情况,现场发现问题当场要求立即整改,确保问题发现一个纠正一个。二是突击督察。采取事前不通知、不打招呼,直接到办公室、接待场所和办案区,检查检察干警遵守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的情况,并及时进行反馈问题要求予以整改落实。三是专项督察。根据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重点案件和重点执法活动,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执法办案、规范司法等组织重点督查,切实重点问题重点查,重要工作专门查。四是交流督察。探索检务督察工作沟通交流机制,与兄弟院开展交流督察活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学习督察工作先进经验,认真总结不足,取长补短,进一步拓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四)严格监督落实,促进督察效果转化区院多措并举,严督实导,切实实现检察工作水平提升。一是现场责令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党员接待人员着装不整齐、便民查询设施开机不及时等问题,现场责令相关人员立即整改,必要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及时整改。二是线上线下分级批评。对督察中发现的签到不及时、案卷摆放杂乱等轻微问题,现场指出问题,口头提出批评,避免再次发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在内网发书面督察情况通报,明确整改要求,随时跟踪督办,确保问题解决。三是及时跟进监督。将上一次督察发现问题列为下一次督察必选内容,重点查看是否整改落实、是否具有改进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之一。四是诫勉谈话。对于整改不及时或者未达到要求、慵懒散拖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倒逼责任落实。

三、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地位作用未受到应有重视在社会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变动时期,社会矛盾频发,基层

检察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在现行考核体系下,执法办案业绩如何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考核水平。为完成好各项执法办案任务,发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作用,越来越多的人、财、物被投放到执法办案工作上,而在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检务督察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检务督察工作实际效用大打折扣。

(二)队伍建设不完备从检务督察制度设计来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纪检组(监察机构)内,受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和纪检组(监察机构)领导并对其负责。在具体组成人员上,检务督察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备1-2名兼职督察人员。根据工作内容和业务属性不同,自高检院至省级院到地级院,再到区县院,干警人员编制呈递减趋势,具体到区县院检察队伍也就一百人左右,以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为例人员编制数为134人,实有人员112人,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侦监干警人数达到50人,占了全体人员的几近一半,但内设部门有16个之多,细化到其他科室仅二三人,根本没有多余人员专门从事检务督察工作,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亦未设立,检务督察兼职人员常由院廉政监督员担任,其他成员部门并未设置兼职督察人员,未能形成结构合理的检务督察工作队伍,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纵深发展。

(三)督察缺乏深度根据《暂行规定》,检务督察事项包括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让部署情况,遵守办案规定情况,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及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情况和检察长交办事项,基本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但实践中,大多数督察活动停留在窗口接待、公车使用、内部管理、开展学习,执行内部规定上,对执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人及“三重一大”等敏感内容监督少,对触及深层次矛盾的事项监督的不够,针对性不强,导致督察工作查的不深,给人以例行工作的印象,弱化了“督”的威严与“察”的效果。同时,因局限于现有工作体制,对一般干警督察较多,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督察较少、督察难度大,导致督察工作“头冷脚热”、上下不一。

(四)监督落实乏力检务督察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出不足要求整改,进而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整体水平。但因为是内部监督,干警之间比较熟悉,监督起来存在“留情面”、“有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认识问题,指出问题有时存在顾虑,问题能不说则不说,能浅则不深,虽然对存在的问题能当场指出,有的也能当场或及时整改到位,但问题缺乏深度,不直接,而且对整改情况缺乏长效的监督机制,整改效果往往不能持久,落入“督了改,改了犯,犯了督”的怪圈。

四、改进建议

(一)提高工作站位,把检务督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领导干部要转变认识,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把开展好检务督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大局相联系、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相结合,既要会“弹钢琴”还要下好检察工作“一盘棋”,处理好检务督察工作与其它检察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在加强内部监督的长效作用,用检察工作实绩检验督察工作效果。要切实把检务督察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季度一小结半年一推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形成推动落实常效机制,激发检务督察工作内在动能。

(二)强化队伍建设,为取得工作实效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要借势、借力。为了顺应司法体制改革需后制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十不准”规定,建立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度
宣教系统先后建立落实工作提示追究制度、完善及时录入信息制度、量化指标完善考核制度;
车管系统重点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管、加大科技投入强化管理。

(三)坚持“治本”,通过强化监督堵塞队伍管理漏洞主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上着手。一是在内部监督方面。结合案件当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交通事故处理等业务工作规则和流程,力求使每个岗位、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保障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2.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现象,要建立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机制,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二是在外部监督方面。可以采用设立社会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群众接待日、交警开放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行风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认真对已办结的事故处理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回访受害者等,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四)坚持“治早”,通过构建立体防控机制预防职务犯罪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构建起立体预防体系。一要主动横向预防。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每个中队可以聘任3-5名廉政监督员,对重大实物实行面对面监督。要通要,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正在逐步开展。作为一项重要检察职能的检务督察应当抓住机会,强调检务督察工作作为内部监督重要组成部分而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努力争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成立专门的检务督察室,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专门化、职业化,并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督察规律、创新督察工作机制提供有力保障。坚持督察力量群众化,除专职督察干部外,根据督察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部门干警担任兼职督察员,扩大督察后备力量,变人员有限为力量无限,壮大检务督察工作队伍,为督察工作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人员保障。

(三)加强跟踪落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针对督察工作发现的问题有时不能当场整改的情况,实行问

题整改清单制度(见下表):

检务监督问题整改清单

(注:本表格由责任部门整改落实后,送还督察部门。)督察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要求相关部门负

责人对被督察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承诺,明确整改措施,实现工过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警务督察等方式,切实加强横向监督和预防。二要主动纵向预防。交警大队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队伍中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和行为要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严处理,对违纪贪污受贿问题要做到不袒护、不掩盖,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现象。三要注重内外预防。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交警大队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从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有效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推进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协调配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交警职务犯罪的能力。

最后就是利用科技装备管理交通,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公正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科技建设,完善“电子警察”的建设,不断提高非现场执法率,减少民警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直接接触。及时配备、更新设备,用直观的事实证据说话,避免交通违法者对违法事实产生争执。“电子警察”系统实际上已成为交通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装备,其具有无人值守、自动记录、容量大、无需当场处罚等优点。这样既减轻了交通民警的劳动强度,同时避免了认为因素造成的随意执法,减少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民警的误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科教强警”落到实处,促进一线交警民警的业务水平的提高,造就一批适应现代高科技管理的实用型专家队伍,真正实现“科技强警”。

作留痕,以责任倒逼落实。

(四)围绕重点工作,打开检务督察工作新局面完善专项督察工作机制,理顺专项督察开展具体组织程序,细化专项督察内容,明确具体责任,顺畅开展专项督察流程,切实发挥“专”的优势和威力。要抓住法定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及提讯、同步录音录像和出庭公诉等重要执法环节,制定针对性方案,坚持重点事项专项督察,集中有效力量精准监督,触及重点事项深层次潜在问题,不求面面俱到,只求发现一个彻底解决一个,确保督察效果。同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案件质量愈显突出和重要,必须把案件质量纳入到督察范围中来,围绕重点案件时间节点、法律文书及判决采纳量刑建议率对案件质量进行认真审查,案件范围由不捕不诉、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案件逐渐逐渐把所有案件纳入督察范围,最终实现所有案件全覆盖,真正实现每案必督、每案必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五)严格责任落实,推动检务督察工作上水平提醒千百次,不如问责一次。检务督察工作效果差强人意,与监督问责不严有一定关系。一方面要落实督察人员责任。坚持问题责任制,对发现问题轮流分配到具体督察人员身上,包干到人,实现监力前伸,及时督促提醒,推动具体问题整改落实。另一方面要强化责任追究。督察发现问题属于科室的,明确责任到科室负责人,属于个人的由个人承担,对问题不整改、不作为、不担当,或者整改浮于表面、发现同样问题反复的,严格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坚决问责,真正把板子打在个人身上,让个体感受到监督问责的威力和压力,倒逼问题整改,提升督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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