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心得(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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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心得4篇
【篇一】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16日上午,省委书记胡春华主持召开省委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指出,在听取xx届中央第十一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发挥好巡视的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作用,推动我省巡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议强调,要提高巡视政治站位,查找政治偏差,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会议强调,要坚决打好本届省委巡视工作“收官之战”。扎实开展已启动的省委第十五轮巡视,既要精准发现问题,又要用好巡视成果,确保本届省委巡视工作圆满收官。要加大市县巡察工作推进力度,力争党的前全省市县两级全面推开巡察工作。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篇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心得
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全力开创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 傅世平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9(000)011
【总页数】4
近期,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机构编制领域第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为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架梁立柱、奠基固本,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机构编制部门应强化政治担当,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奋力开创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重要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始终牢牢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属性,为党管机构编制确立基本规则并作出制度安排。在总则部分,《条例》强调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并将“党管机构编制”作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立了法规保障。同时,在领导体制和工作程序上,《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属性,提升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功能,对巩固和完善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组织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和编制,将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的成果固定下来,实现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条例》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坚决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为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机构编制法律规范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不能仅凭经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规建设。要创新编制管理思路和方法,把规模控制在合理、可持续的范围内,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条例》着眼机构编制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机构编制工作运行机制和基本程序。《条例》明确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明确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明确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条例》进一步丰富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将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核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等创新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为持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水平提供了更加规范有力的抓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有效解决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大力提升管理水平,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概括和升华,是对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凝炼,是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必须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高度,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机构编制部门的“生命线”,坚定不移带头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各环节,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规律。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必须进一步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其他各个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完善党政机构布局,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进一步理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机制,统筹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通过简化中间层次,加强流程公开,保障各层级、各领域机构各尽其职、有序协同,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这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必须进一步突出机构编制在干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进一步突出法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并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鲜明特点。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必须进一步提升工作站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找准严控机构编制与保障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点;
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做好“控、减、调、保”。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体制。《条例》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形式、各级党委之间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关系。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资源,必须由党中央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需要进行科学配置。中央编委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由习近平总书记兼任主任,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统筹谋划机构编制工作全局,研究提出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一级各类机构的职能、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地方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规定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和纪律规定,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级编办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归口管理”强化党委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协调的能力,各级编办要在党管干部、党管组织、党管机构编制全流程中统筹好机构编制政策和资源,进一步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将归口管理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
(三)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条例》从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四个环节对党管机构编制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动议”指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机构编制调整改革的意见建议。《条例》对党中央和中央编委,地方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编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关于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明确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明确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条例》对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对研究论证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规范。这些要求是机构编制必须一以贯之、长期遵循的管理规定,是审议决策和组织实施的基础。“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环节,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围绕“由谁来审议决定”“怎么审议决定”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规范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的程序要求和审议内容。“组织实施”是机构编制决策落地生效的最后一环,《条例》分别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请示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四)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保障。《条例》从监督问责的角度进一步压实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措施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条例》明确了编委、编办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式,具体规范了核查、评估这两种监督方式的运用,打通机构编制管理前端和末梢,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和动态调整。《条例》注重发挥监督合力,规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督的关系,将近年来机构编制工作借势借机借力的实践上升为法规,推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更有力地发挥作用。《条例》具体列出机构编制禁止行为和条条干预的具体表现,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提供了依据。《条例》明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维护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纠正处理措施和问责追责。《条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3种情形追责问责,为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行为,问责相关责任人提供了有效遵循和依据。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的颁布是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中一个全新的起点,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学习贯彻好《条例》。
(一)加强学习宣传。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推动《条例》系列课程进入党校(行政学院),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围绕“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机构编制事项审核、领导职数核定、监督检查等,抓紧完善《条例》配套的相关制度。更加注重对实际执行情况的评估,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实践发展的法规制度;
更加注重长远谋划和整体设计,逐步形成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机构编制法定化工作格局。
(三)创新管理方式。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转变和优化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上下功夫,健全完善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的机构配合联动机制,督促落实部门间职责划分、权责界定;
在强化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上下功夫,不光改头换面,还要脱胎换骨;
在统筹配置好机构编制资源上下功夫,树立各类编制资源“一盘棋”意识,坚持以职责任务变化为导向配置编制,坚决打破部门、层级、领域壁垒统筹编制,实现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监督问责。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继续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持续形成监督合力。
【篇三】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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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 )。
√
A 参与决策作用
B 议事作用
C 领导核心作用
D 引领作用
正确答案: C
2. ( )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
√
A 党组制度
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民主决策制度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 A
3. 《条例》规定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换为( )的决定。
×
A 人民群众
B 本领导班子
C 中央党组织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 B
4.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 )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
√
A 乡镇级党委会
B 市级党委会
C 省级党委会
D 党的中央委员会
正确答案: D
5.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 )的相关责任。
√
A 党组内党代表
B 全体党员
C 党组书记
D 该部门行政领导
正确答案: C
6.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
A 三分之二
B 四分之一
C 四分之三
D 三分之一
正确答案: A
7.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 )的意见。
√
A 本单位全体群众
B 本单位党员群众
C 全体党员领导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 B
8. 党组必须坚决维护( )的权威。
√
A 党中央
B 人民代表
C 所在地方部门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9. 党组的职责有( )。
√
A 履行政治领导责任
B 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C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D 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正确答案: A B C D
10. 党组成员在( )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
A 调查研究
B 检查指导工作
C 参加其他活动
D 以上说法均正确
正确答案: A B C D
11.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 )。
×
A 集体领导
B 民主集中
C 个别酝酿
D 会议决定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12. 党组的职责极其重大。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我们将党组的运作与本单位按照组织法的运作相统一。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4.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5. 党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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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心得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作者:暂无
来源:《福建支部生活》2019年第9期
钟书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条例》共有八章33条,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该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8月16日,省委书记、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于伟国主持召开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导读
1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统领机构编制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动议权限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地方可因地制宜设置机构
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
《条例》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规定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
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4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编制核查
关于审议决定,《条例》明确,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关于组织实施,《条例》提出,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条例》还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管理实名制等。
关于监督问责,《条例》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条例》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
《条例》还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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