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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行政法论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09 09:1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比较行政法论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比较行政法论文【完整版】

  篇1

  中外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摘要】通过对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分析研究,并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相比较,在研究行政法基本原则方面得到了许多宝贵的 经验借鉴。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外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普通法传统中的法的统治原理和自然正义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一直起着支配的作用,并由此形成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与程序公正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

  1、法的统治与自然正义原则

  所谓法的统治 (Rule of Law),又称法治原则,根据英国著名学者戴西(A.V.Dicey)的解释,其涵义即英国人依法,而且只依法进行统治。

  2、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法院通过解释的 艺术以判例形式扩大并充实了越权原则的丰富内涵。

  3、合理性原则

  在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针对自由裁量权而设,它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同时,合理性原则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院通过判例在不断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中 发展起来的。

  4、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是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英国学者往往直接称之为自然正义或自然公正原则。

  (二)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伴随着某些因素的作用,在德国行政法上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等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法治国的思想发轫于德国,法治国理念孕育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成立的最基本要素,一般认为,德国依法行政原则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2、比例原则

  随着德国法治国思想从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比例原则成为了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 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

  (三)日本行政法基本原则

  日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二战前后有很大区别。而近期,日本学者将之纳为两项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适用于各种行政活动,即不问是规制、侵害、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活动;还是诱导、促进奖励、给付等非权力性行政活动,也不问是侵害国民权利自由的作用,还是给付权利利益的作用,法律优先原则都一律适用。

  法律保留原则即是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根据(即法律的授权)的原则,它是指行政权的活动必须基于法律根据,公行政只要没有国会制定的形式意义的法律根据,就不能活动。实际上,法律保留原则是在法律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行政的更进一步的制约,因此,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既使在不与既存法律有什么抵触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议会所制定法律的明示而积极授权,都不能实施行政活动。法律保留原则运用于行政活动中的什么范围,这是日本行政 法学界历来争议最多的问题。

  二、对外国行政法的认识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综观西方各国行政法的历史演变,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植根于各国特有的民族传统,决定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但这些充满民族特色的原汁原味的具有个性化理念,如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不仅最先由德国人提出,而且其意涵浸透着德意志民族特有的智慧与刻板、严谨而富有逻辑的理性思维,经过一番理论加工后逐渐发展而日趋丰满。它不仅为我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值得我国借鉴与效仿。尤其是,德国的比例原则对于保障基本人权、限制行政裁量权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功能,而且以其内容明确、逻辑缜密、操作性强在世界各国获得了广泛的肯认和适用。1[1]在我国,通常将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然而究竟什么是合理性原则,或者说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却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此导致该原则在 实践运用中的模糊和混乱。这表明,我们十分有必要吸收德国比例原则之精华,在理论上将合理性原则改造为比例原则;在立法上将比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明文规定于相关法律中;在司法实践中,允许法院引入比例原则对所谓的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厘清,并使之变得具体明确,增强可操作性,以真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之法益。

  另外,日本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以上为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概括,概括之:德国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日本亦如此,英国强调越权无效原则。这是由于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并不一致。从历史角度言,这种认识变化要体现在法的范围、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断扩展。

  我国国内学者对这些影响较大的国外行政法研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而且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细化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理解并不一致,但其内涵仍是围绕于依法行政(亦或行政法治),使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 威廉 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2]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3]罗传贤. 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

  篇2

  英美行政法特点的比较研究

  摘 要: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相对而言,英、美两国的行政法比较有代表性,本文将重点分析这两国的行政法特点。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特点

  尽管人们对行政一词的含义尚有不同理解,但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已形成共识。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本文将基于这一共同认识,从英、美、两国的行政法发展的过程出发,分别阐述两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英国行政法的特点

  近代以前,英国经历着王权与神权的双重统治。当王权强盛时,英国历史也经历着另一种发展,这就是抗拒王权,限制王权的势力。在英国,这被看作是自由的传统。英国人脑子里普遍的民主自由思想,自然而然产生了对专制极权的的厌恶情绪。当以戴雪为首的一大批法学家,在接触到发达的大陆法系行政法之后,却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法就是用特别法和特别法院来保护政府官吏的特权,它是法官的东西,与英国的法治原则不能相容,因此在英国没有也不应有行政法。[1]但后来人们开始认为,法律不仅是针对臣民的,也应该束缚君主,君主须依法办事,而法律就是权利与义务的法的体现。到了现代,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强化与行政法功能的发展,英国法学者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了新的变化,即从偏重三权分立理念,转换到通过法律如何控制行政权的运行程序与过程,特别是把行政权价值定位于限权与人权的救济上。但传统与现代的行政控权手段是有着区别的。前者衷情于司法控制,后者主张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控权及来自于完善的行政程序而生发的控权机制。

  1.行政法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主要是20世纪行政国的产物,但其外在形式却全然没有一个新法律部门的门面。主要采用的仍然是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通过通常法院和通常法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当然,这些原则和形式的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

  2.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议行合一的宪政背景,以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划分的相对性决定了行政法对宪法的从属地位。《权利法案》规定国家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非法行为,这就肯定了议会的权利、地位高于王权。王权的行使要受到议会的制约,从而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资本主义制度。议会主权原则是民主宪政的原则,同时也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及监督制约的实体控制机制,从而被宪法确定下来。[2]

  3.英国的行政法是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有成文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法官对无数案件的判决而形成的有关控制行政权行使和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的集合体。

  4.在行政法的价值或功能的认识上,强调行政法是控权法,即限制政府的法

  在英国,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法院对控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统一的和严密的基本原则体系,这个体系构成了今天英国行政法的主干。

  二、美国行政法的特点

  美国自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其法律观念直接移植了英国传统的控权思想。但是,美国人认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最好方法莫过于规范其法律程序,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是美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美国的这部法律对世界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产生了和还在产生着影响。

  1.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

  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行政机构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请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对于行政救济,该法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条件、根据、范围、标准及审查期间的救济手段。除此之外,行政程序法还对行政法官的任命、职权及职位保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2.追求公平、正确、效率和责任政府的多元价值

  公平是英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追求公平是英、美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精神。公平的主要含义是:行政机构在做实际影响个人权益的决定前,应保证其对之有充分的了解和给予其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这是一个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公平程序办事的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尽量减少行政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正确地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政策和目的。对于行政机构实施各种管理行为,立法为之规定最适当的相应程序,保障决定的正确性。

  要求行政机构提供参与的机会,可以增加行政行为的公正性;要求行政机构在行为前收集和评价情报资料,提供听证机会,可以提高行政行为的准确性。但无限制地这样做可能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因此,对行政机构的程序控制还必须考虑效率,要将条件要素加以权衡,求得一个适当的界限。在当代行政职务迅速扩张的情况下,提高行政效率非常重要。近年以来,美国总统除用行政命令规定行政机关有注意经济效益的义务以外,并规定由管理和预算局监督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经济效益要求。

  政府对人民负责,满足公民的需要,受公民控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然而行政决定由行政官员做出,行政官员不由选举产生,行政法必须以加强行政官员对公民负责作为其主要目的之一,例如,规定公民参与行政程序,加强民选官员或选民的代表对专业人员的监督等。

  3.行政法的法典化程度高

  美国每成立一个行政机关,国会都以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一般认为,美国行政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是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行政公开法》、《侵权求偿法》。

  判例法与成文法不分上下,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成文法吸收和改变判例法,判例法发展成文法。

  4.有关司法审查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不设专门主管行政诉讼的专门司法机构,行政案件的审判职能由审理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某些特别法规定的专门规则。

  参考文献:

  [1]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4.

  [2]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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