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6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13:35:05 来源:网友投稿

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6篇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 1附件4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6篇,供大家参考。

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6篇

篇一: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

附件 4 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 结合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的范围 第一条

 凡组织关系在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党委管理的党员含预备党员 都必须自觉、按时、足额的向所在执业机构党组织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在联合支部的将党费上缴联合党支部。

 第二章

 党费收缴要求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新规定对新规定中党费的收缴工资基数、收缴比例、缴纳时限、年薪制人员参照比例及离退休党员、预备党员党费收缴比例进行详细计算和审核确保党费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第三条

 各执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基本为执业机构内职工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

  2 岗位职务津贴、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基本为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基本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统筹外养老金扣除个人所得税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缴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将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和多缴纳的

  3 党费报北京注协党委北京注协党委报市财政局机关党委市财政局机关党委转交市委组织部并从市委组织部领取中央组织部的收据交给党员本人。

 第十条

 党员要增强缴纳党费意识主动按月缴纳党费。遇到出差等特殊情况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没有设立组织委员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负责或由支部书记指定一名党员负责。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党费使用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向基层倾斜。

 第十三条

 党费的适用范围 1.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各基层党组织 2.用于培训党员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工作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

  4 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经北京注协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给北京注协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的管理工作由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和北京注协秘书处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全行业党费以“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的名称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费管理职责规范党费的财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的监督和检查

  5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北京注协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北京注协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所属各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制度。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返还及使用情况。北京注协党委每年将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重点的抽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党费收缴工作出现问题的基层党组织不能参加当年各种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员限期改正并且不能参加当年各种党内表彰的评选。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进行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4 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

  6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注协党委负责解释。

篇二: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

中央组织部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 元)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

 学生党员、 下

 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

 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

 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

 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 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 岗位 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 高空、 高温作业和有害、 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 、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 基本养老金 包

 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 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 6 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 24 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 5000 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 元的档次1-11 月份应按 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 50 元 12 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 24.5 万元 属于月收入 10000 元以上的档次应按 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 4900 元24.5 万元×2% 。

 6、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 0.2 元-1 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

篇三: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

XXXXXXXXXXX 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 , 现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l%;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l%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自愿一次多交纳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 、

 1000 元以下的党费, 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 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 逐级上报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上缴数额为收缴党费总数的 50%。

 上缴省委的党费每半年一次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 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 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具体程序是:

 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提出意见, 报主管领导审批, 经部务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按收缴党费总额 50%的比例留存党费。

 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原则上为县级以上单位。

 对于其他需要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 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委, 都要按照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制定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缴党费的单位, 每年 3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 (含电子版) 。

 报告内容是: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的理解, 以中央组织部解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 年 4 月 l 日起施行。

篇四: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

/p>

 言

 PREFACE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 “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 3000 元(含)以下的按 0.5% , 3000 - 5000 元(含)的按 1% , 5000 - 10000 元(含)的按 1.5% , 10000 元以上的按 2% 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 0.2 元 -1 1 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 》 从 2008 年4 4 月1 1 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第一章

 党费收缴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 交纳1%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2%。

 10000元以上者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农民党员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 是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挃: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挃什么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

篇五:银行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意见及建议

1 - XXX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8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党委及其所属各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党费,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公司直属党委的党员(预备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取之于党、用之于党的原则,按照定期收繳、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精准规范,做到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和管理功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费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统筹使用好、管理好党费,保

  - 2 - 障各项党务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五条

 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各单位党建部门作为党费管理部门,代本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负责觉费的核定收数、使用审批、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党员工资收入结构,配合党建部门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提醒告知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年终绩效兑现情况。财务部门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总支)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按月收取党费,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按要求做好党费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 党费收缴

 第七条

 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按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 3 - 第九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离退休人员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者,交纳 0.5%;5000 元以上者,交纳 1%。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钠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元。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特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按月取工资的觉员,以每年一季度某个月工资或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核定觉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按规定比例交纳当月党费。

 第十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年初以基本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觉费,以 1000 元为交纳限额,组(人事)部门应于当月初提醒告知。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第十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少交或免交。

  - 4 -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一次性交纳党费超过应交纳党费数额 1000 元及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开具收据后,由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转交党员本人。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预交、代交或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委审批期间,仍应当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委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继续交纳党费;上级党委批准以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

  - 5 - 交或扣缴,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收缴党员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总部各部门党组织每月 10 日前将当月收缴的党费 100%全额上缴公司直属党委。设立党委的在京直属单位,每半年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40%上缴公司直属党委。

 设立党支部(总支)的单位,每半年将收缴的党费 100%全额上缴公司直属党委。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前将上缴的党费汇入公司直属党委完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直属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20%上缴国资委党。其中 5%上缴至中央。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有经费的补充。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具体使用项目如下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 6 - (3)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和制作奖牌、证书、奖品以及必要的现金奖励等费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

 (6)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使用应当向基层倾斜。各级党委每年从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逐数划拨一定额度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据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实行审批备案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要严格遵守中

  - 7 - 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费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有关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应当每年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填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党费使用有关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 8 - 第三十一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禁止非中共党员人员从事党费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党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财产。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如确有必要,各级党委可以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党费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要把党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委要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觉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 9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 XX 公司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党费 收缴 意见 建议 银行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