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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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 《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
任务来源
本标准来源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2020 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鲁市监标函〔2020〕329号),标准名称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系列标准,计划编号为2020 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22,提出部门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
起草 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的参编单位包括:山东省计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山东山科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刚、郑晓方、马晓鸥、刘素香、庄同君、周鸣乐、张志收、戚元华、吕原野、李敏、朱飞、李旺、王林泉、韩德隆、韩刚、芦先友、张发堂、王小斐、潘玉峰、葛宝财、张松林、张传超、车金星、孙授宾、王英波、杨同伟、朱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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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方第政、李成学、刘丽琴。
(三)
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任务分工
起草单位任务分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标准相关技术调研、标准编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标准编制组人员、组织研讨会;山东省计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负责具体起草相关标准草案内容、标准意见征求并负责支撑数据提供和最终标准的验证工作;山东山科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搜集整理相关的标准及征求意见反馈、参与标准的编写和讨论。
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李刚、郑晓方、马晓鸥、刘素香、庄同君、周鸣乐、张志收、戚元华负责标准总体设计、调研、文本起草、技术把关工作,吕原野、李敏、朱飞、李旺、王林泉、韩德隆负责技术资料收集分析、征求意见工作,韩刚、芦先友、张发堂、王小斐、潘玉峰、葛宝财、张松林、张传超负责征求意见及修改、研讨会后修改工作,车金星、孙授宾、王英波、杨同伟、朱梦飞、方第政、李成学、刘丽琴参与标准起草的讨论、征求意见及标准试验论证工作。
(四)
起草 过程
2020 年 12 月 21 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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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鲁市监标函〔2020〕329 号)。
2021 年 1 月,成立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标准工作组,负责整体推进标准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2021 年 1 月至 4 月,标准工作组对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进行梳理,充分借鉴吸收外省政务公开有关地方标准经验,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正式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
2021 年 5 月,标准工作组形成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的工作组讨论稿。
2021 年 5 月 10-24 日,标准工作组就《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工作组讨论稿实地听取了济南、青岛、潍坊、济宁、滨州、聊城等市政府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
2021 年 7 月 9 日-8 月 10 日,在山东省计算中心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 8 条,经认真研究后采纳 7 条。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济南市召开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地方标准的专家技术审查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根据专家技术审查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报批稿)》。
二、制定目的和意义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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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治省重要举措,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中,我省政务公开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并连续获得政务公开金秤砣奖。
2017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 号),选取北京、江苏、安徽等 15 个省份的 100 个县(市、区)作为“试验田”,围绕城乡规划、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等 25 个关切民生的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同年 10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4 号),选取了省内 30 个试点县,在全国率先自主开展了 25 个领域的试点工作,通过抓好目录制定、流程优化、标准编制三个环节,总结出一批可复制、可考核、可推广的基层政务公开的“山东标准”,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出部署。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截至 2020 年底,全省 136 个县(市、区)和所有乡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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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已全部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发布和政务公开专区设置工作。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发现某些地方、领域的政务公开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着主动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标准不统一、公开平台不规范、解读回应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建立政务公开标准是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对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国范围内,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安徽省、广东省、河南省、陕西省、上海市等相继发布了政务公开系列标准,给当地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征求意见、对外发布和动态调整要求。适用于公开主体编制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参照执行。
三、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 (一)
编制原则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二)
主要 技术 内容 和确定依据
本标准在全面调研了山东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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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编制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吸收了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安徽省、广东省、河南省、陕西省、上海市等地方标准经验,从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的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编制方法、征求意见、对外发布和动态调整等方面,对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工作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办发〔2016〕80 号)提出了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基层政府编制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到众多的有关目录、清单等,除了上述提到的三个目录外,还有包括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构职能目录等,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概念和内容混淆,本标准的制定以期为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工作提供参考。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最早由《〈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 号)提出“(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7 年年底前,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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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输、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计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证监、扶贫等国务院部门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 年年底前,国务院各部门应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 号)继续就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提出要求:“(十五)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已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的国务院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尚未完成编制的要在年底前完成并对外发布;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还要在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对外发布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各省(区、市)政府也要部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总体来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主体将各级行政机关分为了三批,基本与政府公开目录的编制主体一致。工作要求是“对外发布”并“动态更新”。内容要求一般包括法定内容与重点内容,且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最早由《〈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 号)提出“(五)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在全国选取 100 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税费收缴、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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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公共事业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群众关切信息,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户籍管理、宅基地审批、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开展‘五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通过两年时间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切实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效能,破解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42 号)提出“(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提出要求“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市政服务等 26 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 2020 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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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总体来看,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主体是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也是与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最大的不同。工作要求是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内容要求则是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分类上一般按领域分类,这也是区别于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一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是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进行规范。
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的编制应坚持依法依规、系统全面、需求导向和结合实际的原则,各公开主体应编制并公布本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基层公开主体应打破部门界限按领域编制并发布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第 6 章规定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的编制方法,公开主体应对权力运行、政务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以条目形式逐项细化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事项;本公开主体或本系统、本领域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应主动公开的事项;涉及本公开主体或本系统、本领域,且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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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逐项确定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要素,公开事项的末级子项目录要素可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宜统一本级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宜统一本级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政府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宜按照公开主体在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发布,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宜按照领域在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每项公开事项公开的基本依据,可不在每项公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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