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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22-11-15 15: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参考。

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

市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市律师行业党委党建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律师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总支部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相关责任。

第六条  党总支部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党总支部主要责任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等在律师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总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司法局党组报告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市、市、×司法行政系统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各支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律师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开展各类主题活动、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律师调解、出庭辩护等。

第十一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律师,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每半年向×司法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前,党总支部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年终管理考核,作为评价、鉴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律师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开展各类活动和业务工作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

(一)纪检委员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上报问题;

(二)纪检委员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党总支部书记;

(三)党总支部书记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党总支部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或(党员)律师,上报师直机关党工委或市律师行业协会,公职人员取消当年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党员)律师由行业协会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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