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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落实中央和重要政策及任务部署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发布时间:2022-11-15 13:1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落实中央和重要政策及任务部署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供大家参考。

2022年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落实中央和重要政策及任务部署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落实中央和重要政策及任务部署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中央、×和×重要政策、任务部署在律师行业得到完整准确执行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总支部集体领导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央、×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律师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讨论决定党总支部向市司法局党委、市律师行业党委、市直党工委、市司法局党组的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

(二)讨论决定党总支部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党总支部书记代表党总支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三)讨论审议党总支部工作部署、年度计划、拟出台的重要制度规定等。

(四)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群众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听取各律师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和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或审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组织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讨论需报请上级审批的律师执业审批等事项。

(八)研究和决定应由党总支部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一)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总支部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党总支部书记和议题提出单位党组织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

(二)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对拟提交党总支部会议审议的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调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三)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党总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党总支部重要决策部署和“三重一大”事项,可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再提交党总支部会议通过;
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一般要有3名以上成员参加;
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总支部会议作出决策。

(四)党总支部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一)党总支部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二)党总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应当由党总支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部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部报告。

(三)党总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总支部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总支部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每次党总支部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以便充分讨论研究,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五)党总支部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视议题需要,由书记确定,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六)党总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到涉及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同志。

(七)每次党总支部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2—3天发出通知。党总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部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严格党总支部会议参会管理,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具体事由,报经书记同意。

(八)党总支部会议的每项议题,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议题提出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一般应当提前送达党总支部委员。

(九)提交党总支部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相关负责人先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党总支部委员发表意见,对不属于本人负责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总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十)党总支部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党总支部会议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十一)凡需要提交党总支部会议讨论的表彰奖励、执业惩罚等,涉及单位应事先向党总支部提供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与会委员认真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求涉及单位及时查清。

(十二)党总支部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如有会议纪要,应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文件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一)党总支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

(二)党总支部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部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总支部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总支部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党总支部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总支部决定精神。

(三)党总支部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未经批准公开的,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六、文件审批

(一)党总支部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总支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

(二)党总支部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通知,经书记、有关委员传阅同意后,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三)党总支部委员代表党总支部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总支部审定或者书记批准。

七、其他

(一)本规则由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经党总支部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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