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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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8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X〕40 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 XX 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 教督〔2021〕10 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 XX 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 府教督〔202X〕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有关讲话及指示精神,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证照不齐、虚假宣传、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应试教育、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教育、 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消防救援、住建、卫生健康、税务、广电等部门职责,形成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的综合治理合力,发挥学校主体作用,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
(二)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
(三)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四)坚持内外联动、源头治理。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组织保障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育局,由 X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 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资料收集、工
作调度。
四、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网络舆情处理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教材监管等工作。
(二)县教育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等工作。
(三)县市管局。负责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八)县住建局。负责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九)县卫健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并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 号)做好 0-3 岁幼儿托育机构审批和监管。
(十)县税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一)县融媒体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十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巡查监察和处罚惩戒。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依法履责,推动
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五、重点工作 (一)依法清查 1.无照无证清查。对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有照无证清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培训,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教育局责令停止开展培训活动,并由机构按程序向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再开展。
3.有照有证清查。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机构严格按设置标准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将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规范管理 1.从严审批管理。根据“双减”意见规定,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再审批新的面向 3-6 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
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引导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向非学科类转型;已在省教育厅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按标准报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
2.严格规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未经县教育局审批多址开展培训,依据该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处理。
3.规范招生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营销、签订不公平协议等违法违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对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机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4.规范培训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管与指导。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存在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存在“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5.严格管理经费。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6)。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同时组织银行或监管机构对账户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金融机构根据培训机构规模,合理设定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妥善防范办学风险。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不超过 3 个月,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责令退还违规收费资金并督促整改。
6.加强教师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教师黑名单
制度。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组织教师签订《XX 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培训机构招聘教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教职员工招聘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
7.加强广告管控。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放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等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8.加强五项管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落实中小学生“五项管理”(中小学生作业、睡眠、读物、手机、体质管理)相关规定,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手机不离手、作业写不完、睡觉睡不够、身体缺锻炼、读物需指导等问题。
(三)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2.加强课后服务。加大投入、完善政策,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综合素质能力。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组织推荐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
六、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2X 年 9 月)
1.建立机制。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宣传、
政法、网信、信访、教育、发改、公安、民政、人社、住建、文旅、卫健、市管、金融、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税务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自查整改。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国家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等进行自查整改。有证有照的机构要自觉遵守“双减”意见规定,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专项整治(202X 年 9 月至 10 月)
1.集中检查。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民政、人社、市管、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的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处理。
2.公示公告。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教育局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行动计划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通过网络、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建立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举报电话:XX 县教育局 XXX;XX 县综合执法XXX)
(六)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单位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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