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范本)(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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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县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县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
县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设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设立5个县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九条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巡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
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县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半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县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县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县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署。县委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县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人员培训。县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
(三)分析研判。县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五)巡察预告。县委巡察办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并于1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县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县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
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县纪委处理;
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
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县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
(三)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县委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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