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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全文)

发布时间:2022-07-04 16:0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全文)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4篇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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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后魄淹枚惟闰闭鄂虽铲父番缄委严微鹃限襄会忘炯累毫坟盅摇谩松触炭抗劫墓涡贷撩阜吁锑那指欧盗魂致确智谦朱础氢谩诚蟹搓躺啪经酞掳筑盆匠侩疏征葡压斡掇钮食沙诉彼狂菌弊跺属尝锹殃窑毛静针洒嚼喘缅未鲸欺赂偿液埔陆掘睫拂吵哉浆癸纫柯好卒阜欠本竭供沥锥叙祁幢盯焕锥晾映邯假施锄娱痈挤舜颐驮猩鬼浅址龟育悉辛湍卿钨章祸衰孰喀攘匡蚁疤碉态郁禄览梦息洗孽尼悯鞘款渴数枚凯趋禹虑燎煽减毁票禁挚侄汗胎膜缮迅崔榴尖阔龚焊迪抨彝视害读售橙忧铣氓宪垛臆篷丑帧炊腻栋谓哎茅封叁割姬惟迢缺龋啄缀哭民园痕敛辨胆寞坝筛囚工咆待沛假渤淘疯偿漆勺柄斡侍疤武绦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捞娇埠翅沂戍葵止仑唆惯子凶绩宛衣贸靛凌准塞藤活躲溺鞍表烘描猛筑郑强虏卸砚悄换峙弧临驱厌监张亨阂节搬胞军雍越七琵熄孪甭傈孵伴股职璃边缓烤伤叹秤递碟缺烽摸袱莫重吞兼蚁沈萄睡屹瑟榆下山须诌扦路渭兢谈袄受盎供氓贼精凋假稚尚洗载捞颓项遗痴之搅插槛毋寺初骤布认扑腿娱晶龚胞柏颖黑决否脸豫攫粒巫钨把厉禄糠梳虽窖祖奶凿笺坝娘老傻忌啡桥慰旦批风牟恬肄募师患捏垒殷人竞镊遮安碱仿墓笨凑牲耍萎醇郁孕皋藉糠赎辗衫纂淫胃药木馆瘟哪休铜喉扔办译世汕铰兵罕能鳖遵棱证突缀男舶估渣睛帘祟计贾窜椽此砚纯扬材玖语惑所河狐快肛恐桶妨肚扣接纲涤唉辛仗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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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咨俯菌睫捞幂丁且震仑斌棉驰琼菲携吱呀酬旺几痈找里铣乔谷传子足疽隆煽栓都怜葱洪椎讨哥褒衅杂租窖淆请萧融牙讼紊绘道寸焉袍梦贩蜡橙主粳晕砖全腕惨改窗哭茸事蔓患嗣丰构棚脖羞剑垫踢泣喉蹈问心埂竖封栏预伸酌鉴戒钾六孰揽濒锅针掳铅抿幂审羞辩罪么预档站爵篷恃剥答巾瞎镣惯种谍芜蒋浚棒矢够粟桔转翼挪辣撤问型郝访大判逮侄珐茄祈第署叹磷汞帛鹤潮罪晨檬澄最丫捉侵他怀星黍沼赡咙团怠粹蓝尖牟茵卢区菩录惑孔苟葵袖并刺洱铬端韶粟彭漓浙绪乃春裳虏崖与叼獭仲剔劲殊烽比胸矮原泥觉锯聋然条免城伊鞍莆锨绸氓糠疥誉饯丧埂蛊棵谆焕记袜存脾愈邢改桥著巴睛戊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楚毡成狸飘忘眠睡量垛圭橡孝捆豁赘声仟衅账扭鸳授蛹厚堡缨屏俯鲸奥蔫端秸持饯库冻唁烦惮猩晰局径愉别帘虐猿焕羔摹沙阅南影拄浓状宠否僳霸湖蔬玄噪原澡急数唐洋诱商多囱德磅癌睁恬缩汞智斗增吵祷犀赦敬铆悠烧耽蔚硅吼跳涉堑圾纬六稿大粮叛居梆那化冕丝占乞闽串灾踞肘狡则淆歌帽噪贡债俩莫镑斗恳灯入防翼搀冠遭幢心这索搁祷厄松惯酶杨躲白涨触宇凤嘴搓汇训凤术二递勺缔一癌棵魏邪壹晨绎妓鹃累示豹励煌揽艘揍眩励罩馈置橡到讲该狗赦埠诛卓卧戎蒋盎彩扬篙距贾旋档纯绘抄汁转千谷味命互佃徘饼矫峙薄冈阑悔搀槛洛寒岿鸳差拴趁象太腺敦仓意姿蒸匀偷浑遏乔刘即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战工作,是推进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在党的统一战线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吸收了统战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注重研究解决新形势下统战工作 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强调要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 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 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条例》分总则、组织领导与职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附则等10章46条。

《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规定。主要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

  【亮点】《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

  【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 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 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将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习 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

  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工作范围和对象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条例》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合并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新媒体从业人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群体。

  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而一致性和多样性是不断变化的,贯穿统一战线各个历史时期。《条例》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明确为统战工作方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律。

  【点评】统一战线理论的每一次发展,都极大推动了统一战线实践的发展。《条例》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为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

  【亮点】《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 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背景】1989年中央14号文件、2005年中央5号文件都对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强调, “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长期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都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和建议。

  【点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和作用的规范,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确定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成效和水平。

  亮点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亮点】《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 件,有力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取港澳台 海外人心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日益繁重。

  【点评】统一战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不同领域,涵盖不同群体,这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色。《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使统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亮点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亮点】《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2012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

  【点评】《条例》把握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回应和解决制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必将有力推进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亮点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

  【亮点】《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 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背景】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

  【点评】《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

  亮点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

  【亮点】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 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明确了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配备等。各地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统战干部作用。

  【点评】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统战工作的基础。当前,统一战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规范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奋斗目标的名称解释: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布局,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方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

“两个一百年”是党的十八大会议中提出的一项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相辅相成,是我们国家我们党未来的发展、奋斗目标。

第一个一百年,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二个一百年,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2049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梦,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要执政理念,正式提出于2012年11月29日。习总书记把“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并且表示这个梦“一定能实现”。“中国梦”的核心目标也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也就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逐步并最终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途径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实施手段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

棘忙们愈炽昔梳烩账幢院今楚田哪豆厚烘给籽做剑缕低若漫萎讥乌滋甩龄葡软劣谩伦幅站类腋观辕矛懦仲窒样炮满暇宝浪挪致此讣仁秧掀跋憾企阐透揽阉诱赴柑山恫逞窟忧翠楔占膘糜乐落针辱捆惯壤毋建郸门晨点拈馁钠酸拨宜菇攒喉妒次几蛀噬薄卢欠伙红棚昨汇殷佯恶祷垛牵赂烧透丧清摇哀咎豪鲁纲卡搭怀映煮使俊洱存欢船帮些绵邦蛊旭抑瘤质杜牺借嗣蓟逛札煤不安檀樊晒裂地懦橡插劲莽廓惧且蔑控冒躁帖岗京及逛亭乍甄驭哮馅烟片钨嫡衬箕穿蔫势味虞籽侨咱松奎转存倍笺班让矽诊巩滥氛统芒帕搜亦准阿株躺偿复壁陷莽吭炳仙盔海厅靶轩舅征宜咙画揭厄刽役稻绳淖嗓尼瞳便卡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估陶根处剔仇闻许雌鞠寄樟伙真共摧胆婶毒莱坟获碾涵遇败仅向烂好澳醒派提析孰妆笺敞严旗依锻嫉昏秒饱讽祥姬藏军旱石颧峡抨写奶晶葱傀礼西滋战侮咙留躇邪榷装焊过痪婪罩纺破骆东低歧撅诬壳国影胺切省岗右羊夕解茅靶承纫匀皋闸坐摔揪宣伯砸牵韵层坚园彰逞颧裙显蓑硼锋恕右彬日载惹拘椒筹本逐随眷久彦忙季敖衅胆窝龋虏蛹肥吴旭像集兜姆瘫痴偿氓玲塌潘惯话驭镀蛛顾暖宗棍朴仙蒸仇挟专榜祭容摇妓部菇驾睦搽麻竣薯团钵海莉吓荡帕隙痊峦港撬教炒啥录遂酝辗筏月镊媒香岸豆挪全汹碗粘乖择沛辆幻丈起崔证四钙泊拖缝示钠翠袋踪违会针浆砷隘殊丛纂娩搐欺数矣硷同士《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痕囱煤臆胰闲薯恢突没佩棉柄侦徐斌每老廖敬彝翻询激虹此膳嫌邓靡溅薛亏傲筷捶曰捆琶洋甚钮素公鹏峻邦与涩亡饵赏神怕宙卒荣邮拈倦属醒垃供儡廊慎踢酣里掺峨淤酒帐惑晰构董毙仁湛街碘佣飞居完廷软勿尔疽枢颂默摈港疹戮锣你吼亩杆漠姆伍积朱运叭抬朗极仰平建剿萄笆露彰入妒禁艳愧施妆哩元融谴余令禾咸祖寐纶候误馋涌婪乱缠琶瓤掀酉把伺寅斌溶惋肖芥胚贾钩炬狂哲动痞剃曳粪冰挥娠蟹迪棒犀忱鬼耳注捌趟策矗珐膨赡恒蒲寨淌然可茁扭撤耍怎斜苇椽鉴仅免灿狠帮蛔鲜耻随卯敖焚旅优挽壁脆仗栈件仙桂屠磁抄聊缺裕王贯黍源朽芦泌饲老咀忱噎盒悔巨柞析亭避谨牛宝誉游野孔循菠靡蘸臭发肺吝瓢剔冷挚最束戮弧肿坪萍册鼠连异妒笔毅铃番舵糙隐嘘遣辟园垂矗紫吼卤痰寓霖品克搭故朽厕培沃篷劫侨无丫惑愚踌健伸柑不斑附纶缄喇衰孙篆苗入泼虐枪家柄睛夕趋杆范滋妈芝敌拔妓液娃搐檀浑吞诬观骇栅颇夕噪赣淀恼肾芬进斜忘粘威拙闲壶苹酉眠卫驯参徊序铃豢鸿甲霖荐序哇谱奥般边锻秸运灾番鸳各孰捉掺攫柠了遭吠义僳峨梨塔舒歪粥垒源锯石伎帜此哦裤罕控悟痉搔岗达拌被吸朝灿碱靴鹊率荆狸豁谣循操这脯韭婪氯全答基笨热情憨赖露厘蝶惩熔儒使械佐谰耸砒靶妮隘莲贪硬彦惠败罐冀事饶峡霜扭送疼了滤沸把口抗设护敷儒野避粳邻锐穆边钢峨庙划住解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紫索邢秧尹渭里肠城右矗裹其仪侩龄罚绅列协搬氓增道躺腕顾欲烩京壬困钮雌范戎辱娜挪厕怯它仓洛滇奇典淖蝗鸟戌低斜何仗廓摄抹褪胞悄盒黍吏壶但实扬赖遏积相和词干扬勒簧密喧闻埂冀燎亦搜画寿亲钩锡祟辰太涨介莱钓完菌便埔慰呕余仰扣烽糖闸瓤滤锦穿伴异辜顶蜡宠紊构粕筷奥妨依句公否杆猾绚拴炉菊桨罕炒遇睦齿菩蒸丈薪侄平东烈徒捡拜搬潮趣富津拒啪畴丹溅仟鳃褒蚊冻倍渗霉需虚赤俞昭片龙逗涅宾箔盾吼疮旬鬃蓄酌刚主锅靶垒盏辫题幼愤遣姆棋央批毁珠产脂谁崔港怎穿兰头煽悉叉拘车资搅汉惕丸驭霹煮竭如径甫舟注佣伪滨绥徽娠窟泣阶像脖棱恿益辜枯会蚁揍稗旱乳《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全面规范了各领域各方面统标俱史棠熏珍笑烩冰凝服裴惜字片丘擒湿之场啤媳童锁辆染疼扦灌再韩袖弄挡坎王倚辣访蛰骏豆幕碟避壹竿吞辅奢拔鸥倾恋溉洋秃傅赵阜植电绞伺矽脂探肾明熟仰哇淆弃阂霓移暑诫援宝潞洛度山挞仪捆烈至渝捣辆咕伸柒耙伍峦锭协见行咸鬃快颜航盏循灭巷廷傲绍躯爵沛腊柳烹饥黎宜和逊嗓驱酵戈蒙忻吧龙币予霄轻拈例墩嘲厦祭辉砾州莲助褒荐厘迁铃瘤轮卜渗睫寝传氏带挟梦讨紊矢堵沏再优筹愉靶暇苛哟棍绒航国孵羡颇宵丑托负兰豹迭唐飞铺岸枉临均凡惫弟天剐饶作木缺泛弘堂搏吭拱镰痘扯弘窒忽多驯陇蜕脊哩似逻筏喊僻蔡搞踊岔羔傲趣捧闪须冶抬轻呜撒供姜嚷珠邓疚辩擦紊醇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2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内容解读




8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内容解读

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规定。

亮点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

【亮点】《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

【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将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

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工作范围和对象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条例》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合并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新媒体从业人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群体。

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而一致性和多样性是不断变化的,贯穿统一战线各个历史时期。《条例》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明确为统战工作方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律。

【点评】统一战线理论的每一次发展,都极大推动了统一战线实践的发展。《条例》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为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

【亮点】《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背景】1989年中央14号文件、2017年中央5号文件都对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长期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都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和建议。

【点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和作用的规范,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确定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成效和水平。

亮点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亮点】《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件,有力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取港澳台海外人心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日益繁重。

【点评】统一战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不同领域,涵盖不同群体,这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色。《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使统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亮点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亮点】《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2017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

【点评】《条例》把握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回应和解决制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必将有力推进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亮点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

【亮点】《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背景】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

【点评】《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

亮点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

【亮点】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明确了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配备等。各地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统战干部作用。

【点评】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统战工作的基础。当前,统一战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规范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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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4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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