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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2-07-01 12: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精选文档)

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20224篇

【篇一】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2022

反腐败论文

国外反腐败的基本经验探析

[摘要]腐败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十分复杂、极其敏感的政治问题和社会现象。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致力于反腐败工作,有不少好经验值得总结。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经验,对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会提供一种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国外;
反腐败;
基本经验

   一、注重立法反腐

  法律具有强制性和刚性的特点,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立法建设,特别注重反腐立法,力图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界定和惩治腐败。

  1.制定详尽的反腐法律法规。美国自188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贿赂法》等数部法律[1],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德国的法律细到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都有明确规定。早在20世纪初叶,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芬兰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丹麦则在其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新加坡在1960年颁布了该国第一部《防止贪污法》,此后又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使其更加完善,且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公务员惩戒规则》,这是对《防止贪污法》的补充。1988年又出台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日本在反腐败立法过程中非常注重所制定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如为加强对公务员群体的监督,日本除在《国家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了廉洁自律条款之外,还针对其执掌公共权力的工作特性,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廉政法规;日本反腐败的相关法律主要属于实体型反腐败法,单就受贿行为的形式判定,日本法律就细分为单纯受贿、受托受贿、事前受贿、事后受贿、加重受贿、斡旋受贿和第三者受贿等。

  2.严格执法利剑惩腐。在惩治腐败行为时,很多国家可以说是剑锋所指,所向披靡,真正做到了“执法必严”。在新加坡,事无巨细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严”字当头。公职人员哪怕循私接受一罐咖啡、一盒香烟、吃一顿饭都被视为违法,都要受到惩罚。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对贪污受贿更是作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为贪污受贿,不仅要处以5—7年的监禁,而且还要处以最高10万美元的罚金,还要没收无法说明来源的一切财产,同时没收本人的公积金和退休金。该国环境发展部前政务部长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算得上是新加坡的开国元勋,曾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汗马功劳,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最终在铁证面前畏罪自杀。芬兰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虽然芬兰从未有过专门的反腐败法和反腐败机构,但却从宪法、刑法、民法和公务员法等不同层面,对腐败行为加以限制和纠正,绝对禁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电、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收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或有关部门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

  二、建立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

  在任何国家,专门机关都是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一支精干而廉洁的反腐败队伍,是有力地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必要条件。加强反腐败专门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当今国外反腐最显著的特点。一是直属最高层领导。只有从体制上使反腐败机构摆脱其他机关的牵制和干扰,才能落实惩治腐败的法律措施,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加强了反腐败的机构建设,其基本趋势就是专门机关的独立性越来越强。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曾经先后隶属于4个不同的部门,但效果都不理想。1970年后,反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领导[2],总理的支持保证了它顺利地开展反腐败工作。不论是在东方国家,还是在西方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成功的机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国家权力核心在哪里,反腐败机构就直接从属哪里。二是自成体系,不受地方势力干扰。当代许多国家包括联邦制国家,倾向于采用中央主导型的反腐败模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的反腐败侦查系统。美国在中央设立联邦调查局,对一切滥用职权的官员的行为均有调查权;
建立了遍布全国的侦查网络,同时也重视同地方部门的合作,注意中央与地方在资金和技术上的相互补充。三是保障反腐败专门机关顺利开展工作。职权上,赋予其特别侦查权。以色列的国家审计长办公室对政府机关包括军事机关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一切领域,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如秘密监视)和查处贪污行为的手段。经费上,保证专门机关的活动经费。在一些西方国家,反腐败专门机关的经费预算由议会单列,保证活动经费充足,而且能够直接申请议会拨款,数额不受限制。人员上,建设素质高、待遇优厚的反腐败专业队伍。专业队伍的素质是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的基础。所谓素质高,主要是政治觉悟高、专业水平高和工作能力强。一般来说,要建设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优厚的待遇吸引人,二是有良好的机制选拔人。

  三、注重制度反腐

  制度具有稳定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特点,是遏制腐败的基础工程。纵观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腐历程,都十分重视相关反腐制度的建设。

  1.完善公务员制度。西方国家大多采用了公务员制度,并把廉政的原则贯彻其中,从而保证了公务员队伍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新加坡较早地采用了现代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科学考核,量绩晋升,有效地堵塞了人事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2.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又称阳光法案,是指公职人员按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数量、来源、变动等内容,然后由主管机构予以审核。当今世界反腐倡廉成绩突出的国家,一般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就规定公民有权查看官员(包括首相)的纳税清单。美国则以1978年的《政府道德法》为法律框架,经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数次修改,最终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根据制度,联邦政府中所有三个分支机构的高级政府官员必须公开个人财产。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则规定,担任公职者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如发现任何隐瞒、谎报和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财产申报制度通常具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以便于监察机构审核官员的廉政状况、公众监督,提升政府的廉洁形象和公众威信。事实证明,哪个国家的财产申报法律规定得细致、执行得严格,哪个国家的腐败现象就比较轻微。

3.保护举报人制度。各国政府制定专门法规,鼓励和保护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从理论上说,公民有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同时也有打击违法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举报人会遭到打击报复(对美国233位举报人调查的结果显示,90%的人因此受害)[3]。所以,近年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保护举报人。美国在1989年颁布的《举报人保护法》已经成为其他国家仿效的对象。墨西哥采取了如下措施:允许和鼓励公民来人、来函、使用公开的免费电话线路,表达他们的控告和建议;设置专门机关对说明真实身份和联系地址的人,必须给予适当的答复。

4.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40%的公积金,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4]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全部撤消其公积金。日本为公务员提供了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防止其因经济窘迫而进行渎职腐败。日本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基本原则就是要高于民间企业职工的工资。此外,国家还给公务员提供廉租金住宅,如果是居住自家房子,还可享受住房补贴。日本公务员可以享受诸如交通补贴、单身赴任补贴、配偶补贴、抚养补贴及寒冷地带补贴等多种津贴。退休时可以根据职务和工龄,领到一笔可观的退休金,同时每个月还能领取相当于在职工资50%到60%左右的养老保险金。这些丰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免除了生活后顾之忧,有效地激励了公务员保持清正和廉洁的工作作风。

  同时,清廉国家非常注重制度之间相互配套,相互支持,注意避免了规定间的冲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令》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围绕公积金制度,又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账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为了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大力与腐败作斗争,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督网络,其主要的途径和类型包括“三权机关”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监督类型。

  1.“三权机关”监督。指的是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里,议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力制衡,为国家廉政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和优势。

【篇二】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2022

2009年第九期 1、惩治“洋腐败”需要标本兼治

2、密切联系群众永远是最强大的执政能力

首要的还是要坚定信心。只有信心才能产生勇气和力量,只有勇气和力量才能战胜困难。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公开透明是最好的反腐对策。

一言堂、一支笔等权力高度集中问题,是腐败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民主则是腐败的天敌。

桃红柳绿清风拂,润物绵绵细雨来。

潜心学习出真知,立足实践促廉政。

学习无止境,实践无穷期。

公开透明是防腐的良药,暗箱操作是腐败的温床。只有更好地促进公共权力运行的阳光化,才能确保国家利益不被侵蚀。

楼高而不危,重在基石。

信访是社会万花筒的一个“窗口”,从中可以掌握社会脉搏的跳动;
信访是“温度计”,能准确体现某种社会动向的发展;
信访是“多棱镜”,能折射出五光十色的社会生活。

把反腐倡廉工作关口前移,常念“紧箍咒”,早打“预防针”。

要建立健全廉政教育的基本制度、保障制度、评价制度,把廉政教育的“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同时还要创新形式,以增强时效为目标。紧贴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创新内容、改进方式、抓住要害、适时开展,不断增强廉政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
小民易虐,上天难欺。

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

大事难事看担当,顺境逆境看襟怀。

要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争一流的使命感。

常修为人之德,以德为钢,怀德在心,积小德养大德,自学正心,修身、齐家,才能永葆大道不偏离、小节不丧失,才能保住自己为人处世的大节。

在滚滚商潮汹涌、灯红酒绿的情形下,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越大,面临的各种诱惑也越大;
所处的位置越重要,遭遇腐蚀的风险也越大。

要真正把读书学习当作一种政治要求、一种精神追求、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生活态度。要牢记使命,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要执政为民,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要务实工作,努力做到实事求是、脚踏实地;
要清廉正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个紧扣”:即紧扣保增长促转型,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紧扣惩防体系构建,推动抓本治源工作;
紧扣维护和谐稳定,不断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紧扣规范权力运行,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紧扣强化执纪能力,不断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全力以赴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以制度规范程序,以程序保障公平

招投标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存在着交易程序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项目标后管理尚未到位、公共资源项目进场范围有待拓展等等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违法串标、围标,行贿拉拢干部和评标专家,中标人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合同规定,随意转包、分包工程等等问题屡屡发生。

边查边改,健全制度,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边排查、边纠正、边规范。对检查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和整改的,要督促立即纠正和整改;
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保证每个问题都整改到位;
对虚报谎报整改情况的要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对工程建设领域亟需的法规制度,要早起草、早论证,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在我们的党和国家没有“特殊公民”,只要是违法乱纪,无论涉及到谁,无论职务有多高、地位有多么特殊,无论隐藏得有多深,都绝不姑息,照查不误,毫不含糊。

2009年第十期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成败。

以优良党风促政风民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的力量。

与社会群体说话,说不上去;
与困难群众说话,说不下去;
与青年学生说话,说不进去;
与老同志说话,给顶了回去。

敬畏权力,谦卑为官,即严格约束自己,谨慎用权,以谦卑的态度对待人民,是现代政治对官员的基本要求。

2009年第十一期

接受任务不讲条件,执行任务不找借口,完成任务追求圆满。

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强力跟进到哪里;
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哪里,纪检监察机关就坚决维护到哪里。

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任何拥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换一种说法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从“官本位”转变为“民本位”,做到执政为民,服务于民;
从“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做到简政放权,减少干预;
从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做到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在大事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违反党的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能姑息迁就。

只有全面贯彻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才能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纠风的矫正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要牢记“五个千万不能”:千万不能动摇信念,背弃理想;
千万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千万不能滥交朋友,放弃原则;
千万不能无视法纪,心存侥幸;
千万不能拒绝监督,为所欲为。

对待本职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满足于去部署去做了,对实际情况不分析,工作落实不督查,工作实效不检验,使纪检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改革创新的力度还不够,实用的、管用的招数还不多,有亮点、有特色的工作还太少。

管好自己的脑,不被错误思想所迷惑;
管好自己的嘴,不接受影响公务的吃请,不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
管好自己的手,不收受红包、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管好自己的腿,不走歪门邪道;
管好自己的下属和家属,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不顾原则,收获的是一份人情,丧失的是一片人心;
坚持原则,得罪的是一份人情,收获是将是一片人心。

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问题,不流于形式,不敷衍了事,真正通过督查推动工作。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调查研究的良好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参与超标准接待,不参加娱乐活动,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办的事不办,自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当作风建设的楷模。

我们还存在一些影响发展的“瓶颈”和“症结”,其差距在项目建设,障碍在发展环境,难点是执行不力,原因是作风不实。

“四个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

腐败动机是腐败发生的思想根源,是腐败行为的内在动因。

深入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依据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理,切断腐败行为的发生链条,做到釜底抽薪。

形势逼人,不进则退;
任务逼人,不学则退。

效能决定兴衰,环境关系成败;
政府创造环境,百姓创造财富;
没有好的环境,就没有快的发展。

一是要着力加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站在人民的立场,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二是着力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作决策、定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三是要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大力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大力推行依法行使权力,大力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大力实施各项公开制度,保证权力在阳光处运行。

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责任越大,为人民服务的机会越多,做贡献的潜能越大。

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想问题、办事情不怕群众不满意,只怕领导不注意,逢迎拍马、唯上是从;
认为权力来源个人努力、个人奋斗,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奉为信条,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

在权力运行不透明、权力运行机制太阵旧、对权力监督不得力的情况下,有人能够钻制度上的空子或者在制度执行中做手脚,致使小圈子、潜规则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一时风起,让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投机钻营的人能够得逞。

广大领导干部必须要保持平和、和谐的从政心态,以平常心看待功名利禄;
另一方面,要形成机制,科学推进干部任用体制改革,让恶性竞争行为无处藏身,让不正当心态没有市场,让急功近利的浮躁情绪没有机会。

有的对待上级的精神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只看文件,无视实践;
有的对待上级的精神采取主观主义的态度,擅自附加条件,提高门槛;
有的对待上级的精神采取形式主义的态度,口惠实不至,搞“忽悠”,玩“空手道”,甚至欺上瞒下,或说得多做得少,或只说不做,尽是吹牛,其实就是不给办事。

寻找种种借口进行推托,什么自己做不合适、他人做更有利,今天没时间、明天有安排,当前条件不具备、下步还要再研究。

债多不愁,虱多不痒。

宽一分则民多受一分赐,取一文则官不值一文钱。

为政不在多言,须息息从省身克已而出;
当官务持大体,思事事皆民生国计所关。

洁廉为心,忠信为仗;
文章在册,功德在民。

官有典常,任一日则尽一日之心,况兼地广事繁,敢不夙兴夜寐;
民供正课,宽几分则受几分之惠,纵使时丰岁稔,常用如恕暑咨寒。

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督查,件件有反馈。

没有职业之分,只看贡献大小;
没有身份门槛,只讲社会担当;
没有官方民间,只重社会责任。

把群众诉求解决好,把群众权益维护好,把群众情绪疏导好,把群众意愿反映好。

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制度意识、熟知制度要求、明确惩戒规定、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保障。

【篇三】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2022

回望2015,反腐依然是中国最具热度的话题之一。越来越多反腐“禁区”被不断突围,反腐制度性建设不断加强,从治标走向治本的道路愈加清晰、深入,让我们透过一组典型案例看看2015年反腐新特点。

  >>>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10个新提法

  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在通报省部级官员违纪情况时,出现10个新提法:如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档案造假,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保密纪律,家风败坏,干预办案,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官员的违纪情况复杂,反腐已进入深水区;
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中央纪委的通报内容逐步详尽,措辞也更加规范。

  【案例】

  2015年6月19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斯鑫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此后,中央纪委在通报对栗智、徐建一、赵少麟、徐钢、令政策、肖天、乐大克、周本顺、谷春立、杨栋梁等省部级官员的审查结果中,也提及这些人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案例】

  2015年10月1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2015年8月14日,中央纪委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的通报中,提及其“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   ...... >>>

  >>>金融“蛀虫”小心了:监管风暴重磅来袭!

  10月23日,2015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启动,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31家单位党组织进行专项巡视。

  在31家单位党组织中,还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投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农业发展银行党组织,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银行党组织以及人寿集团、人保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家企业党组织。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认为,中央巡视组走进金融业是一个有序的推进,现在反腐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反腐不可能只反实体经济,不反金融。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作为证券行业的监管部门,证监会这么多官员落马,意味着反腐败正在揭开垄断领域潜藏的腐败风险,撕开潜藏的腐败网络。“这一次,金融领域的反腐是下了重手,决心非常大,采取了彻底性的反腐措施”。

  【案例】

  12月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消息:免去姚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在此之前的11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至12月9日,包括姚刚在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通报了29名金融领域领导干部。>>>

  >>>对群众身边腐败案件通报频率显著提高,“苍蝇们”别躲了!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集中点名通报全国所有省份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这是今年7月以来中纪委第六次集中“晒蝇”,反映了中央治理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决心。同时也说明,一些地方基层党员干部 “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积习甚深,亟待相关部门延伸触角、锁定盲区,对基层“蝇腐”挖树刨根。

  【案例】

  截留农村低保户的“养命钱”,骗取农业保险的“救灾钱”,贪占社会抚养费的“孩子钱”,侵吞农民耕地补偿款的“土地钱”,克扣贫困家庭“扶贫款”……

  今年下半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都会集中通报一批群众身边腐败的典型案例,至今已累计集中通报860起。14日,该网站又通报10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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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贪官们:插翅难逃了,自首吧!

  今年4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截至目前,行动共在68个国家和地区取得战果,从欧美发达国家追回102人,美国48人,加拿大34人,澳大利亚19人,英国1人。其中,从美国首次强制遣返2名逃犯,从欧洲引渡回国4名逃犯,实现了美国、欧洲追逃追赃工作的重大突破。在追逃手段上,从境外归案的738人中,直接缉捕的有305人,占41.3%,劝返300人,强制遣返30人,引渡和其它方式103人。

  “天网”下设的“猎狐2015”已从64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各类外逃人员692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60余名。最高检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共从29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抓获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05名,归案人数是近十年来的总和。

  此外,截至目前,4月22日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中,已有18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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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5年12月5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中国司法、外交等部门及河南省追逃办密切协作,在美方配合下,成功规劝潜逃美国13年之久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黄玉荣回国投案自首。黄玉荣,女,1951年出生,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涉嫌贪污、受贿犯罪,2002年8月逃往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417/3-2005。

  2014年12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将黄玉荣案件确定为中美重点合作案件之一,双方集中人员力量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在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指导下,河南省追逃办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在法律威慑和政策感召下,黄玉荣最终选择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多年漂泊海外的黄玉荣在抵达北京首都机场时表示,我回到了祖国,回到了家。我坚信自己的决定是正确的,我对国家法律充满信心,一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反腐败永远在路上。2016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态度不会变、决心不会减,“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再次告诫在逃境外人员,早日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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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官雅圈”开刀 雅贿也无处藏身!

  2015年,反腐加码,“雅虎”仍然不时“现身”。11月,热衷收藏名人字画的河北省国资委原主任周杰涉嫌受贿案开审;
江西省峡江县原县委书记宋铜,以支付紫砂壶款等名义收受钱款逾 千万元被媒体称为“壶哥”;
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副市长、“中国陶瓷设计艺术大师”冯林华利用“作品”洗白受贿钱款,一个个案件令人咋舌。

  文化界人士认为,官员热衷跻身文化圈导致社团组织行政化、官场化色彩浓厚。权力伸手文化圈、寻租空间巨大,不仅败坏官场风气,更不利于艺术发展。摘掉文化圈的“官帽”,去行政化改革刻不容缓。

  记者采访发现,为行业协会摘“官帽”,一些地方已经在行动。如成都市今年大力开展清理领导干部在书画、艺术等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的问题。河南省纪委明确规定,非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不论在职还是离退休,不得在各类书画、摄影、艺术等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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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没有“退休”时 退休证并非“丹书铁券” 

  曾几何时,“捞够就退,退了就了”,成了一些干部所谓的“做官宝典”,总以为一旦退休,就可平安着陆,一切皆会既往不咎。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近年来,随着一个个退休干部被追责被惩处,表明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魄力,打破了心存侥幸者欲借退休躲避法律处罚的幻想。

  【案例】

  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受贿案一审宣判。已经退休3年的梁荣好因伙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共同受贿4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去年6月,钦州市政府原副市长陆钦华因涉贪腐接受组织调查,梁荣好与其存在可疑账务往来引起纪委注意。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梁荣好主动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理海域使用证变更等收受贿赂等事实,并退还赃款。

  钦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林秀兰于2008年退休,因2005年春节在家中收受水利工程中标包工头一笔5万元好处费被钦州纪委部门立案审查。法院最终以受贿定罪,判处林秀兰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

  今年3月,钦州纪检部门对已退休15年的钦州市水利电力局(钦州市水利局前身)局长王群力立案侦查。检方查明,现年71岁的王群力于2001年退休后,涉嫌利用儿媳担任钦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管理站原站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计40万元。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别再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风险越来越大!

  从在全国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到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比例不断扩大,对官员“凡提必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隐瞒不报就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制度之篱越扎越紧,问责的力度在加强,瞒报的“风险”在加大。

  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预防性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各地也在“升级”。多地开始“试水”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北京一些县区要求科级干部报告,除本人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也对因私出国(境)、配偶及子女的从业、移居国外境外等情况有要求。

  【案例】

  近日,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经查,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舆论调侃刘富才当官当得“真任性”。

  实际上,像刘富才一样“任性”的领导干部不在少数。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部分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成为一种新提法。

  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

【篇四】反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表态发言2022

  篇一:《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思考》

  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思考

  反腐败斗争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随着治本

  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许多举措与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体制、机制、制度直接相关,涉及执法、执纪、监督等部门,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以及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通力协作。反腐败斗争越深入,越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和反腐败斗争的实效。因此,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内容、健全机制程序、增强协调效 果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

  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组织协调

  工作的职责,必须坚持多层面、全方位地开展工作。具体来说,应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组织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任务、要求的建议和措施,协助抓好本地区的工作部署,包括任务分解。二是协助党委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重点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工作的深入。四是抓好重点工作的协调,特别要加强查处大要案和源头治腐等工作的协调力度,充分调动执纪执法机关和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

  的整体合力。五是协助党委抓好党规党纪的贯彻执行,针对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进展,有重

  点地提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强化监督、健全法制的措施,

  并组织落实。六是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反腐倡廉研究,探索新

  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规律,为反腐倡

  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协调程序

  组织协调是一种组织管理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和规范的程序作保障。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形成科学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健全组织协调领导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成立反腐败案

  件协调领导小组,强化了对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关键是应

  对这些领导小组的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使

  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针对组织协调的任务,逐步建

  立规范的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协同办案工作机制、信息沟通

  工作机制等。

  规范组织协调的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通

  过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

  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形

  成合力。二是建立健全检查督办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

  不足,及时整改。三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

  要,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交流工作情况,解

  决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四是建立健全协同办案制度。

  在保证各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对纪检监察

  机关与执法机关在案件的调查、移送和事实、证据、性质的

  认定以及处理等方面的协调,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建立健全

  信息综合反馈制度。建立与执纪、执法、审计等部门的联系

  和沟通机制,及时汇总和定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

  题,研究解决对策。六是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

  机关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邀请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反腐败协调工作建议}.

  向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

  展情况,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一是确定协调事项。党委、政府

  及其反腐败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

  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

  需要,向党委提出组织协调的工作建议,确定具体的组织协

  调事项;
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党委或纪

  检监察机关提出关于组织协调的工作建议。二是开展调查研

  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掌握情况,

  研究问题,形成协调意见。三是组织协商讨论。对于调研基

  础上形成的协调意见,协调小组各成员要认真讨论,达成共

  识,形成一致意见,并组织协调督办。四是协调情况反馈。

  协调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纪检

  监察机关要及时、全面地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适时指导,加强情况综合,并向党委报告

  三、增强协调效果

  开展组织协调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增强组织协调的实际效果。

  坚持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的原则。组织协调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是从经济发展的大局研究问题、制定对策。把反腐败斗争放在全党工作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将防治腐败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制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反腐败工作思路和对策。二是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地深入市场经济领域,加强与经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综合反馈机制,掌握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经济生活中带有苗头性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影响经济建设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市场、服务环境,促进改革和发展。

  坚持反腐败效果与社会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协调中,要着眼于加强“三个文明”建设的全局,既取得反腐败工作自身的效果,又取得良好的社会政治效果;
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既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原则,保证组织协调依纪依法进行,又综合考虑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妥善处理组织协调中面临的问题,使组织协调取得较好效果;
统筹兼顾反腐败各项工作,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把治标的协调与治本的协调统一起来,既查

  处违纪违法问题,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又协助相关部门改革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只有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工作,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反腐败协调工作建议}.

  坚持组织协调与部门负责相一致的原则。要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正确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与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一是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协调,抓决策部署、抓检查督办、抓责任落实,推动职能部门履行牵头责任、主抓责任、配合责任。二是调动部门的积极性。通过改进组织协调工作,抓全局、抓重点、抓关键,应由部门负责的工作放手让部门去干,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承担各项责任。三是加强工作指导。反腐败举措出台前,要主动到各部门了解情况,帮助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共同协商治理对策,制定具体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随时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强联系和沟通,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协调职能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纪检监察机关的参谋助手作用,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组织协调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创造条件,营造党政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执行党委、政府的各项决定,及时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

  篇二:《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

  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

  为了加强市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保障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全面履行职责,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制

  反腐败协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反腐败工作形势,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向市委及时提出抓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全市反腐败工作有序开展;

  3、定期听取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抓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

  4、排查、研究全市的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讨论疑难案件,解决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协调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关系;

  7、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

  8、听取成员单位查处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情况的汇报;

  9、组织查处市委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点案件;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时间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2、会议由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若不能按时参加,经请示组长同意后,可指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3、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时,应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上季度管辖范围内的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重点案件线索和正在调查、侦查等查处的案件情况。必要时,要将有关案卷材料,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协调小组办公室。

  4、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例会上或会后给予组织协调和处理。

  5、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半年向市委汇报全市反腐败工作情况和各成员单位查处上级机关批转案件、市委市政府批

  办案件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本系统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情况。

  6、对于不按规定汇报、通报和上报案件线索、案卷资料和案件查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负主要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二)重点案件备案制度

  1、各成员单位每月将所排查的重点案件线索及所有涉及科级干部案件的线索,填写《案件排查登记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2、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提出全市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名单及初步办理意见,经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重点案件登记表》,分别在本年度6月底和12月底前汇总上报渭南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3、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排查确定的全市重点案件和案件线索实行领导包案和跟踪督办制度。逐案明确办案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市级联系领导,层层落实办案责任,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办案组。要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加强对全市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疑难复杂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反腐败协调工作建议}.

  强烈案件的直接督办和协调,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定期反馈督办工作信息。

  4、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案件查办的保密工作,承办案件负责人要定期向联系领导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反腐败工作或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

  5、对于不按照上述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案件移送制度

  1、各成员单位要增强配合意识,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触犯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

  (3)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

  (4)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刑事案件和党员、干部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案件;

  (5)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在各类审计活动和财务或专项{反腐败协调工作建议}.

  资金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案件;

  (6)组织、人事等部门在考察、考核干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2、各成员单位在相互移送有关案件时,必须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同涉案人的基本情况一并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于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案件的查处;
相互移送和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注明材料份数,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3、受理移送案件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受理案件进行审查处理,需要深入调查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查结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单位,处理结果应同时抄送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移送单位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4、各成员单位在对市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按有关程序报告市委主要领导。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后,应将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5、审判、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或市委交办的案件,在正式立案侦查、起诉(不起诉、撤案)、宣判

  篇三:《改进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调研报告》

  改进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调研

  报告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地方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查办案件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反腐败工作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重大复杂案件联合查办的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各自为战、各自为案,致使党纪、政纪及法律处理上衔接不畅,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相互认识上的不统一。二是各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处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形成统一汇报和沟通制度,直接影响被查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甚至造成混乱无序、不安定的局面,导致党委、政府工作被动。三是案件查处中,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政纪又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只作纪律处理,不移交或不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致使个别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作出司法裁决,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致使个别违纪者逃脱纪律处分,特别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四是司法机关对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追究法律责任后,与基层党委政府缺乏沟通,致使部分违法违纪者逃脱党政纪处理,或使党员身份的违法人员长期羁押在狱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五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等,只作罚款或收缴违纪资金处理,不移交

  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客观上纵容了违纪行为。六是对受到党政纪处理的公职人员,处分执行不到位,既没有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也没有装入个人档案,更没有与工资调整相挂钩,甚至出现个别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仍照领工资的现象。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反腐败协调工作乏力,协调机制缺位或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根源是机制问题。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入点,以完善工作制度为重点,以预防治本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走上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在科学总结反腐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紧紧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是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坚持党的领导是反腐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保证,是反腐倡廉首先必须坚持的原则。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党的十七大中纪委报告明确指出,“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应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级党委必须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建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各执纪执法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应设在纪

  委,日常工作由纪委负责。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大胆协助和代表党委组织、部署、督促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切实将执纪执法单位有效组织协调起来。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反腐败工作形势和重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保证党委政府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反腐败工作动向,指导反腐败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定期向协调小组汇报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办理情况和案件查处处理等情况,特别是查处以下三类案件应及时汇报。一是在领导干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依法依纪处理前,要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进行汇报。二是检察机关对已经党委、纪委研究处理的案件,在追究法律责任前应与协调小组沟通;
法院在对党委、纪委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宣判前应与协调小组进行沟通。三是财政、审计、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财务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即违纪违法线索尚未公开前,报告协调小组。

  二、建立健全六项制度,形成反腐败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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