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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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3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篇1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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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篇2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将统一战线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先后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出台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深刻阐述了新时期巩固发展统一战线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成为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保障,极大激励了党外群体。
一、凝聚共识,明确参政党任务及方向
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召开,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着眼新形势下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更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事业进入到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在科学把握统一战线本质和规律基础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在依法治国理念下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了工作法规,形象的说,可以说是有了“上位法”。
在重要法宝论述方面,《条例》指出,“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
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在原有统一战线法宝论述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阶级基础、群众基础以及执政地位,突出了统一战线的作用,进一步丰富和更新了重要法宝的内涵,并将中国梦与统一战线进行融合,是对统一战线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和拔高。
在指导思想表述上,《条例》不仅保持了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增添了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等时事政治内容,对所举的旗帜也进一步明确,突出“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强调了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及多样性关系的方针和需积极促进的“五大关系”的和谐,完整阐述了国家利益与祖国统一任务的总体目标,丰富了统一战线工作内涵。我党中央主席陈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事关统一战线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在科学把握统一战线本质和规律基础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指导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也为包括农工党在内的各民主党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统战部工作职能方面,《条例》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任务,“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特别是新增了后八个字“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对统战工作的整体定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对统战工作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对自身作用和任务的重新定位。
在参政党性质和民主党派工作方面,《条例》对新形势下的党派工作进行了明确定位,参政党性质与民主党派职能在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明确。首先是定基调。继续强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进入到新时期,面对新局面,这一基调不能变,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方式不能变,是对参政党工作的定性。《条例》十一条也指出“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对参政党性质进行了高度概括。其次是明任务。《条例》明确了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加强自身建设和实行互相监督的十种形式,这些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在党外重点发展对象方面,习近平在讲话中特别强调在新时期要加强“三类人”的工作,即:作为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的留学人员、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把这“三种人”作为统战新重点,体现了中国高层对新型人才的重视,统战工作也在转型升级中前行。
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党外人士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条例》中第九章也以整章内容对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使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以文本形式规定了党外代表人士实职安排最低比例,还明文指出各级党委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任务,成为指导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指南。
二、凝心聚力,切实抓好党派自身建设
从中央到地方关于统战工作的定位在升级,新形势下对于党派的要求也在升级,作为民主党派,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自身建设:
1、深刻领会内涵,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作为农工党员,我们要深刻领会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及《条例》内涵,一是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与政治开展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农工党成立85周年、邓演达诞辰120周年、卢嘉锡诞辰100周年为契机,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不断巩固多党合作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二是要积极抓好党员教育工作,拧紧思想总开关。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提出的“四个全面”,寓意治国理政要“新作为”,农工党员应主动适应新常态,通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将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凝聚共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2、积极推进“人才强党”战略,乘势而上建设高素质政党
2018年初以来,农工中央陈竺主席提出“人才强党”战略,成为组织建设的工作主线。人才强党战略方向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是人才,目标是强党。因此我们要抓好人才这个关口,这对于凝心聚力,固本强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十分重要。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从上至下建立高素质的领导群体。二是要注重建立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人才队伍,保证整体队伍的良性循环。三是要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夯实参政党发挥作用的重要结构基础。既要加强现有人才队伍建设,还要注重发挥高层次党员和骨干党员影响力广泛的优势,按照“高层发展高层,骨干发展骨干”的发展方针,做好高层次人才发展,努力建设高素质、敢担当、有活力的参政党组织。要积极推动代表人士安排使用,加强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统战部的沟通协商,主动推荐有竞争力的党员担任实职领导职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监督员职务。
3、突出抓好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及《条例》中反复指出参政党履职能力的重要性,结合我党实际,一是要发挥优势和特色,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要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医务社工等农工优势方面为切入点,以市委双月座谈会、政协界别协商会等为平台,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和实效,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经济发展凝聚更多的智慧和力量。二是坚持以“健康中国”“美丽中国”为主线,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鼓励和支持各级组织以活动名义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继续开展市委会“同心助医工程基地”、“同心关爱健康讲培团”等社会服务活动,切实提高党派履职能力。
进入统战新时期,我们不仅要积极学习新的统战理念,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更要从思想上树立新的统战观念,共同朝着“大团结大融合”的目的,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在每名纪检人员的心中,这句话都刻骨铭心。纪律是每个纪检人心中神圣的信仰,这句话在李长海同志身上体现的更加明显。
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收到过多封的恐吓信,收到过各种各样的死亡威胁,但在邪恶面前,李长海用正义的拳头将它们一一击碎。只要有大案要案,李长海总是冲锋在一线。面对涉案人员和金额最多、案情最复杂、性质最严重、查办难度最大的“3·13”华昊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案,李长海带领团队经过7个多月的昼夜奋战,将华昊集团腐败窝案脉络晾晒在阳光之下。这其中的艰难与困苦,也许只有李长海自己最清楚,但恐吓与威胁,改变不了一名纪检人的正义之心,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一切不法分子都是“纸老虎”。
厉行纪律、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在侦破华昊集团腐败窝案的过程中,李长海的团队昼夜奋战7个多月,查阅账本5000余册,足迹遍及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多地,中、农、工、建,光大、交通、河北、美国花旗等各大银行。查处37名涉案人员,涉及处级干部9人,成功抓获了“领头大哥”,将真相晾晒在阳光之下。对这种危害国家、破坏纪律、践踏法律的行为,李长海挺身而出、坚决斗争,他心中知道无人可以凌驾于纪律和法律之上,只要我们忠于事实、敬畏法律,所有的黑暗邪恶势力都会倒在正义的面前。
清正廉洁、干净做官的人格魅力。在李长海同志的心中,厉行纪律、依法办事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严格执法,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是纪检干部的基本原则。清正廉洁是一名党员干部最基本,也是最优秀的品质。“三严三实”中“严以修身、做人要实”就是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殷切期望,为人正派,具备较高的品德修养,踏实工作、为人诚恳。作为一名纪检工作者,我更要学习李长海同志“清正廉洁、干净做官”的品格,做党的纪律的捍卫者和国家法律的维护者。
“思想上不干净,就会瞻前顾后;
案子上不干净,就会人仰马翻!”李长海总是这样提醒大家: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办案中不能单独行动;
干净做人,虽不会大富大贵,但保你平安无忧。
通过学习李长海,我深深被他的宝贵精神所感染,树立为民掌好权的思想,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并且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
洁身自好,时时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
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
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抗的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在工作中学会“静心、尽心”。心要静,做事稳,潜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
要尽心,干成事。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坚持原则,不畏邪恶、捍卫正义,坚定信仰。
我将以此次学习李长海同志为起点,在思想上坚守信念,对党忠诚,无私奉献;
在工作上做好纪律审查工作,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程序,坚守工作底线,敢于提拔,不徇私情,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同时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思想认识,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做作风,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今后的工作。
一、成绩质量分析统计表
二、试卷结构分析
2.考查内容:试卷的考查内容涵盖了《课标》7—9年级所规定的三个知识领域中的主要部分,各领域分值分配基本合理:
本份试卷立足考查学生今后发展所必需的核心知识、基本技能,还加强了对数学思考、解决问题和数学活动过程的考查,较好地贯彻了以《课标》为评价依据,保证了对《课标》主干内容的考查,需要提出的是,第26题涉及到了“猜想论证”这一从殊到一般的探究性思想方法,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
3.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比例:
4.试卷试题难度
本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比例基本合理,容易题∶中等题∶难题的比例为8∶1∶1,难度值为0.75,这样的比例基本符合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要求并兼顾到本市普通高中招生的实际需要。
三、试题特点
本卷有不少新的特点与亮点,总体上看,本卷的表达简洁、规范,图形优美,语言亲切,可使学生具有解决问题的信心与动力,关注了对数学核心内容、数学思考、基本能力和基本思想方法的考查;
关注了对学生获取数学知识的思维方法和数学活动过程的考查;
注重了对学生的数感、符号感、空间观念、统计观念、数学应用意识、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试题在联系学生的生活现实、数学现实,创设生动的问题情境与主观形式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
开放性试题、应用性试题、信息分析试题、操作设计试题的设计得到一定的发展与完善,给学生创设了探索思考的机会与空间;
还较好地体现了对学生个性发展、数学教育价值的关注,充分体现了课改理念。
学生对定义一种新的运算感到陌生和不理解,这里得分率明显偏低,以往的中考大题中也出现过类似定义一新的运算、曲线、点,但这方面还没能够引起我们的老师、同学的足够的重视和相应的训练。
3.第25题是一二次函数与几何中的折叠、对称变换、作图、推理、计算等相结合的综合性问题,关注对应用数学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可展示出学生操作试验、观察、分析、推理和空间思维能力,体现了《课标》中的数学思考理念,其中第⑴⑵小题完成很好,对于第⑶小题开性的问题:在抛物线的对称轴上是否存在点,使得是等腰三角形?若不存在,请说明理由;
若存在,直接答出所有的坐标(不要求写出求解过程)。学生考虑的满足条件的点,不是很全面。
4.第26题考查学生的数学活动过程、数学思考和问题解决。
第26题几何变换中的探索性问题,关注“变化过程中存在的不变量”这一重要的数学基本理念作为考查核心,较好地体现了《课标》所关注的“图形变化过程的基本规律”的理念。各问题环环相扣,难度逐级递进,具有一定的区分度。在通过探索几个特殊具体的情形中归纳猜想出一般性结论,从中渗透了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易到难数学思考方法,也考查了学生观察、探索、转化、归纳、猜想、推理等能力,关注了过程性目标。第⑴⑵小题完成较好难度值分别为0.72、0.55,第⑶小题要洞察(猜想)上述(用含的式子表示)一般性结论,再进行证明你的猜想,这道小题的难度值约是0.16,偏难,区分度为0.45。
四、教学中的建议:
⑴加大力度钻研《课标》和课程的学习与探索,领会课改精神和评价理念。
⑵注重双基,着重能力,渗透思想方法,更要着眼从事数学活动过程、数学思考、解决问题的探索性学习情况。
⑶联系生活实际与社会热点,强化数学的应用意识。
⑷加深图形变换认识,建立运动和图形变换的空间观念。
⑸新课程把坐标归入到图形与空间这一块中,明显提升了数形结合的要求,应当多加训练。
⑹创新读写能力急需提升。
⑺加强对解决数学问题中的迁移能力,对定义新运算等有关数学问题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⑻多让学生研究具有挑战性的开放题、探索题、操作设计题、应用题、规律题、信息分析题、课题学习等等,开发学生潜力,提高思维能力。
数学试卷质量分析(二)
一、试卷分析:
本次数学试卷,卷面分100分。试卷包含九种题型:填空、判断、选择、比较各组数的大小、解比例、看图计算、写一写,画一画、按要求画图和解决问题。可以说这九道大题不但囊括了本册书的重点、难点知识,而且也测试到了学生对这一学期知识的积累,同时也很好地考察和锻炼了学生的各种能力,是一份很有价值的试卷。本次考试的试题难易程度适中。题型几乎全是学生常见常练的类型。从卷面题目的完成情况看,绝大多数学生对所学知识已掌握和理解,并具有相应的数学能力与学习方法,达到了《数学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答题情况综合分析:
(一)填空题
(二)判断题和选择题
这两道题满分都是5分题,人均得分4分,最高分5分,最低分2分。都是有5道题。判断题的第4小题是关于方向与位置的,学生不会变通而判断错误。选择题第4小题“同样的铁丝围成的图形中,( )的面积最大。A、长方形 B 、正方形 C 、圆”学生不能通过思考、计算和分析选答案,想当然的选。其它题学生做得较好。考前预测和考试结果基本一样,考前想到有部分学生考虑问题不周全会判断错或选错,进行了重点指导。今后还要因材施教,引领学生考虑问题要周全,做题要细心、认真。
(三)比较各组数的大小
满分4分,人均得分3.8分,最高分4分,最低分2分。共有4道小题。多数学生答得好,出现错误相对多的是第4小题“— ○—0.5”正确答案应填小于号,有填大于号和等于号的,个别学生对负数的大小掌握的不好或是分数小数的转化掌握的不好。这是考前对个别学生学习情况掌握的不好,或是训练的不够。今后要不放过任何知识点和每一个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四)解比例
满分9分,人均得分7.6分,最高分9分,最低分3分。共有3道小题。多数学生答得好,出现错误相对多的是第2小题“ =5 : 16” 个别学生内项、外项分不清,以至于乘错。其实学生把等号左右两端的书写形式统一,就不易做错了。这种解比例题平时练得少,考前如果多练习练习情况会好一些。今后要对题型的变换多一些,使学生的见识多一些,我想学生逐渐也会变通了。
(五)看图计算
满分14分,人均得分10.3分,最高分14分,最低0分。共有4道小题。多数学生前两道题答得好,后两道相对差些。出现错误相对多的是第4小题。所求图形的体积需要用外面长方体的体积减去里面空心圆柱的体积。有的学生圆柱的体积求错,有的学生最后一步用加法。甚至及个别学生把长方体的体积也求错。考前预测这部分题型一定会考,也让学生熟记了公式,并做了些相关的题,可还是有些学生出现计算错误,或是求复杂图形的表面积和体积时方法错误。这是几何图形问题。平时应多找些相应的几何体模型让学生观察它们的特征,解决相应问题会好些。再有要加强学生的的计算能力。
(六)写一写,画一画和按要求画图
这两道题满分共15分,人均得分10.5分,最高分15分,最低分4分。多数学生答得好,出现错误相对多的是在数轴上表示数,部分学生负数表示错的多,对负数掌握的不好。第八大题按要求画图,是关于位置与方向的题,学生方向掌握的不好,特别是以谁为观察点确定的不准。还有45度方向画得不准。出错的原因和审题不细心有关。这些问题考前有所考虑,也进行了练习,今后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
(七)解决问题
三、对今后教学的几点启示
1、今后教学应关注新课改理念下“双基”内涵,切实加强“双基”教学,在帮助学生获得基础知识的同时,掌握解决问题的一些基本策略,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的整合,进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2、教学中要利用教材,又要走出教材,重视对教材例题、习题资源的开发;
同时,又要结合学生身边的生活实际,丰富数学教学,以体现数学的价值,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的意识。
3、要切实加强对学困生的辅导,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建立学习数学的自信心。要分析学困生差的原因,确保每单元每阶段基本过关。采用多种形式、方法帮助学困生,要提倡学生之间的互相帮助,让每个学习好的学生都成为老师的助手。
4、平时教学要重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学习习惯,需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抓细、抓实。
5、改革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要努力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备情境以激发兴趣,要重视迁移规律的运用以形成方法。教师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益,过程教学要到位,给学生探索知识、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空间。要注意不同阶段的练习作用,让学生练有目的,练得有趣,练有所得。通过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练习,帮学生理解知识、运用知识,形成技能,形成良好的习惯。
数学试卷质量分析(三)
一、试卷的难易程度
这张数学试卷的题型分为三大类,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试卷表面上看比较容易,实际上学生在做题时,却发现个别题有一定的难度,前面的几个大题目偏向基础知识的考察,填空题的第8题有一定的难度,总的来说试题的难度还是不大的。
二、考试得分分布情况
考分主要分布在解答题,选择题和填空题学生得分较多,同时,解答题的前面两道题,学生的得分率也可以,解答题第25题虽然简单,但由于考察的知识点较多,学生失分也较多,失分较多的是解答题第26题。
三、典型题的分析
四、教学建议
1、要加强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着重点于学生的基础知识,这是试卷主要的出题方向,也是和教学大纲一致的。
2、要加强学生在做题的完整性。从这次试卷上我们发现多数学生在解题时缺胳膊少腿,缺少完整的步骤,比如:未知量不设就有下面过程,解答题“答”,“根”没有验证,这也是本次考试学生失分情况之一。
3、教学时教师要培养学生读题的能力。许多学生平时缺乏读题的培训,关键时候无法在短时间内准确读懂题意,对一些关键词缺乏理解。
4、教学时,对一些新颖题型的要给予关注。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篇3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内容解读8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内容解读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规定。亮点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亮点】《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将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工作范围和对象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条例》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合并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新媒体从业人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群体。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而一致性和多样性是不断变化的,贯穿统一战线各个历史时期。《条例》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明确为统战工作方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律。【点评】统一战线理论的每一次发展,都极大推动了统一战线实践的发展。《条例》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为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具有重要意义。亮点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亮点】《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背景】1989年中央14号文件、2017年中央5号文件都对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长期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都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和建议。【点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和作用的规范,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确定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成效和水平。亮点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亮点】《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件,有力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取港澳台海外人心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日益繁重。【点评】统一战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不同领域,涵盖不同群体,这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色。《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使统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亮点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亮点】《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背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2017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点评】《条例》把握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回应和解决制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必将有力推进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亮点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亮点】《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背景】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点评】《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亮点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亮点】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背景】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明确了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配备等。各地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统战干部作用。【点评】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统战工作的基础。当前,统一战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规范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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