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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会上辅导讲稿

发布时间:2022-06-25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全市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会上辅导讲稿,供大家参考。

在全市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会上辅导讲稿

在全市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会上的辅导讲稿

中央纪委提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后,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我们XX区作为全市试点区,先行先试,大胆实践,提出了许多贴近实际、行之有效的落实办法,总结出一些得到省、市纪委主要领导认可的经验作法,为省委出台《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提供了重要支撑。目前“四种形态”运用已有几年,2019年,我们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要以更坚定的决心和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四种形态”,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打造全市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示范区。召开这次会议,也是区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举措,下面我代表区委就进一步推进“四种形态”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加深学习理解,领会“四种形态”内涵要义

认识深一层,实践进一步。“四种形态”源自党章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和落实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准确理解好其深刻内涵,正确把握其核心要义。

(一)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办法更多”。三者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四种形态”既是党纪戒尺上的“四道刻度”,更是违纪处理的“四条路径”,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规划了具体路径,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二是“四种形态”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是这一方针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三是“四种形态”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四种形态”所体现的问题导向,针对的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突出问题。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代替对“多数”党员的监督管理,失去了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四种形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反映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第一种形态强调“育好树”,有针对性地打预防针,防止“树木”生虫生病。第二种形态强调“正歪树”,扶正纠偏,防止伤及“树木”的根系。第三种形态强调“治病树”,剪枝去干,防止腐烂变质。第四种形态强调“拔烂树”,去根消毒,防止病毒传染扩散。全面从严治党,为的是维护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必须兼顾“树木”和“森林”,以菩萨心肠育浇灌养护,促进“树木”健康成长,以铁石心肠疗伤去病,净化“森林”生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发扬“啄木鸟”精神,及时“捉虫除害”,管好“树”、护好“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二)正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组织而言,是防范“破窗效应”的因应之策,净化政治生态、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对党员干部而言,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党组织严管厚爱的具体体现。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重点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把握纪法关系。要划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界限,既要保证依规治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依法治国提供保障,防止纪法不分,以法代纪或者以纪代法,致使纪律松驰,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出了事就锒铛入狱,党的纪律形同虚设。实践“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决不允许把“老虎”当“苍蝇”打、把“苍蝇”当“跳蚤”打,决不允许对待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执纪空转”。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

二是正确把握数量关系。“四种形态”是一个整体,每一种形态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不同形态之间的比例关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变化的、发展的。每一种形态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前三种形态做好了、到位了,适用最后一种形态的自然就减少了,“立案审查的应当是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所对应的数量关系,“常态”、“多数”、“少数”和“极少数”这种“倒金字塔”的比例关系,是工作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三是正确把握转化关系。四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四种形态的转化是客观的,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国法、政策规定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能凭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主观意志相互转换。一般情况下,违反纪律,属于哪种形态,就应该按哪种形态对应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介于两种形态之间,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恰当作出从重处理或从轻转化的决定。形态的转换绝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必须用事实说话、用条文说话。比如:有的在研究确定党政纪处理时,该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在处理上“高抬贵手”,理由是运用“四种形态”,要使党纪轻处分占大多数,“四种形态”可以相互进行转化,这实际上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误解和实践上的扭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撑杆跳”。如该移送司法的重案,即便个人态度再好,也不能“警告”了之,更不可能“红脸出汗”就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做到错责相当、宽严相济,努力实现惩戒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四种形态”全面落实

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省委发下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围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对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监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需要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既挂帅又出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

党章规定,党的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离开了日常的批评,就谈不上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把纪律挺在前面,党委(党组)书记及其一班人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多点“婆婆嘴”,常念“紧箍咒”,眼睛里得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态度和要求,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决不能等到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才开展,也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了再去批评。

二是纪委要强化专责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性的提醒、约谈乃至轻处分,应该是纪委工作的重头、大头,而立案查处只能是多种处置方式中的极少数。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突出执纪特色,重点解决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让有问题的干部知错就改,没有问题的受到教育和警示。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依“纪”去约束党员行为,敢于和善于从一个个具体问题抓起,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不能只盯住“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让情感影响理智,代替了党的政策和策略。无论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执纪审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纪律审查工作才能保质保量,纪委才能真正体现党内执纪机关的职责定位。

区纪委要促进和帮助基层纪(工)委提高工作能力。区纪委要通过专题辅导、以会代训、纪工委书记调训等形式对基层纪(工)委开展培训,增强他们的查办案件的能力,规范查办案件的程序,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水平。区委、区政府要通过与各党(工)委签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督促责任落实;
区纪委要通过对履责不力的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三是党委各部门要发挥职能监督。《党内监督条例》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第九条将“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这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亮点,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省委下发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党的工作部门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责任作了规定。

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贯彻执行者,也是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重要承担者和具体体现者,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处在党务工作第一线,尽管工作性质、内容、特点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熟悉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的优势,要适应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要求,明确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工作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好监督责任缺位问题,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一方面,要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理,严明纪律,管好自己的“责任田”。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督促本系统相关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实际工作中,党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比如,党委办公室要抓好实践“四种形态”的督查督办;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监督,组织引导好舆论监督;
统战部门要加强对统战系统、统战领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监督;
党委政法委要强化对政法部门党组织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等等。只有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四种形态”显威显效

2019年,我区保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高压态势,全年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X件,立结案X件,给予党纪处分X人,政纪处分X人,双重处分X人,移送司法机关X人,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X次X人。2020年,全区监督执纪问责中将继续保持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高压态势,确保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让管党治党更加严紧硬。

一是开展日常监督要盯得紧。在监督重点上,要紧扣“六大纪律”,紧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紧盯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紧盯“三重一大”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开展监督。在监督形式上,充分运用我区率先提出的“一志四书”机制,通过认真记录《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日志》,在重要时间节点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有针对性的下发《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提示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实现重要节点监督的全覆盖。在监督频率上,要延伸监督触角,多听多看、勤问勤查,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能否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的前提是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日常监督既要抓住“八小时之内”也要抓好“八小时之外”。只有对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及时了解掌握,才能做到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抓细抓全。区委、区纪委都要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问题,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把严的要求贯彻到问责全过程,坚持一案双查,一问三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开展对《问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倒逼各级党组织落实责任,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要严肃问责。

二是严肃党内生活要落得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民主集中制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工)委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决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只有充分运用严格日常管理监督、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谈心等方法措施,才能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时代性和战斗性,才能使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作风和纪律建设、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认真执行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使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切实达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批评既要有“力度”也要体现“温度”,对有问题的能够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
对没问题的,也可以提高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那些在批评中不联系实际,不触及思想,不直面问题、不直戳痛处的,自我批评中提出的问题数年不变、知而不改的,区委派出的督导人必须要给予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是执纪监督问责要查得严。监督执纪问责要想真正取得实效,必须做好“后半篇”文章,绝不能“一问就没”“一谈就完”。特别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虽然发现的问题可能情节较轻、不构成违纪,但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还是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本人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让同志放下包袱。对于确认没有违纪行为,但发现在思想上、言论上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必须作为重点人群进行“回头看”,保证组织的提醒警示在干部心中落地生根、付诸行动。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不让谈话函询对象有“过关”思想,甚至产生完事大吉的错觉。特别是今年确定的XX家重点推进单位,在第一种形态的使用上,既要提高使用频次又要保证运用质量,做到谈话针对性强、发现问题准确、挖掘线索深入、整改效果显著。

同志们,推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不但是各级党组织、党委书记职责所在的“必修课”,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过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足的“补习课”,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推动落实、亲自参与实施,班子成员要牢记“一岗双责”,确保能把“四种形态”在思想上树牢,在实际行动上用实,在结果上让党和群众满意。为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实现XX区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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