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篇
第一篇: 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赌博心得体会
为切实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掌握和了解员工8小时内外行为,发现不良行为严加教育和制止。尤其是高度重视反赌博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学习省联社《关于开平市塘口信用社李伟峰涉嫌侵占资金案件情况的通报》和相关文件,深刻领会赌博的危害性,不断提高员工对赌博危害性和反赌博重要性的认识;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日益昌盛的同时,黄、赌、毒也成为了时代发展的负面产物,日趋活跃起来。特别是网络赌博日益猖獗,一个个赌徒们输的倾家荡产,想尽一切办法挪用公款、骗人钱财、杀人抢劫,赌博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高犯罪率的一大诱因。开平市塘口信用社李伟峰侵占资金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赌博不仅危害了个人的心灵、意志、身体、家庭和前途,还危害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兴利除弊,赌博活动基本在社会上销声匿迹,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赌博歪风又悄然兴起,死灰复燃。不少同志因为意志薄弱,深陷赌博泥潭不可自拔,一发不可收拾,有甚者更是断送前途,落得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的悲惨局面。
为了杜绝这种不好的社会现象,我们必须从自我做起,必须提高自身对于赌博的免疫力,洁身自爱,远离赌博。赌博就是精神的鸦片,败坏道德品质,贻误党的事业,败坏党的形象。一些公职人员私用职权挪用公款参赌,或为清还赌债而贪污受贿,导致身败名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大量的事实证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不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诱发各种犯罪问题,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队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
然而很多单位领导、政府要员,在涉及赌博之前很多都是一个有才华、有能力,而且奋发进取的好领导,而染上赌博后,再坚强的抑制力也抵挡不了赌博的诱惑,最终泥足深陷、无法自拔,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原成都市副市长王忠康,在澳门一输几百万;
原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述标,数千万的资金被他输光;
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曾创下一天输掉350万的纪录;
原沈阳市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与同伙三天输掉上千万……
可悲的是,当他们警醒后,已经是身在铁门紧锁的监狱里了,悔恨的泪水不知道流了多少......但是又有什么用呢?现在,国富民强,人民生活条件得到了迅速提高,千万不要寻求赌博的那种刺激,在我们的身边,很多人都把赌博当成一种娱乐项目,当成休闲娱乐的方式,虽然感觉离犯罪遥不可及,可稍一失去理智,马上就会走到犯罪的边缘。
也许有人会说,小赌怡情,只要不赌大的,只是娱乐一下,刺激一下,应该没什么问题。其实古人早就说过“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大家都知道偷窃是不对的,总不至于有人认为小偷小摸就没什么错吧?赌博也是一样,大赌是赌,小赌也是赌。况且,这个“大”和“小”又如何来界定呢?有的人眼中的“小”,在别人眼中早已是天大了!何况赌来赌去,赌注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大。所以说,赌博的危害实在太大了,赌博永远都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远离赌博,才有幸福生活!
面对赌博日盛的不良风气,我们一定要坚决与这种不良风气斗争到底,不踏入泥潭半步。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远离赌博,真正把全部精力用于工作、学习和创业上,做一个身心健康、奋发向上的人,切莫拿青春赌明天!
通过这次反赌博警示教育动员会议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赌博对党和国家以及单位、个人、家庭的严重危害。同事们也纷纷表示要坚定禁赌的决心,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对单位、对社会、对国家负责。
最后,我想引用省联社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警示我们每一位员工的一小段话:千万不要赌博,千万不要违法违规,别怀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迟早会被发现,必定没有好结果!
为此,我再次倡议我们源城农信职工青年一起与我签下这份承诺书,虽然只是一纸之约,但其意义却是深远的,让我们一起携手并肩,为了你自己,为了你的家人,为了单位,莫拿自己的青春作赌注,珍爱生命,远离赌博!
第二篇: 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违章反事故心得体会
篇一: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 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隐患是看不见的,转机设备、运输皮带、油气管道、酸碱药品,随时都会发生漏油、漏电、漏气等意外,检查工作不到位,有缺陷不上报处理,对“两票三制”工作自行精简,这些思想中不会出问题或者不会出大问题的认知,无一不是对自己岗位的不负责,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对自己不负责的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 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1】刚刚过去的一个月,是全国的第十四个安全活动月,也是我公司历史上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安全活动月。在这个月里,公司所开展的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和反违章活动,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相信让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对有关“安全”“违章”等等留下了深刻印象。做为一名部门负责人,在这个月里,既查处过部门员工的违章,也因违章的管理责任被查处过,因此站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个角度对“违章”进行了反思,于自身而言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一、为什么“违章”现象根深蒂固,屡禁不止 人天生就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同企业在追求效益最大化,个人也在追求自身的效益最大化,期望以最小的劳动投入,获得最大的工资收益,而在收益已经不能增长的情况下,就只能来设法减少劳动、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如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降低岗位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等等的违章行为便应运而生。这些违章行为在没有直接导致后果的时候,往往给个人带来了便利省事和轻松舒 适,同时满足了内心“占到了便宜”的心态,甚至一些必要安全程序的简化和省略,还带来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如同假冒伪劣产品没人查禁就会泛滥一样,最初的违章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制止和处罚,违章的人尝到了“甜头”,便会变本加厉的继续,随着身边人的“效仿”和“从众”心理的作用,违章现象便会迅速蔓延,即便是不合理,既然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情,也就变成合理的,思想上已经把违章当作正常,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了个人难以纠正的行为习惯。 二、为什么要“反违章”?反违章活动为何难以推进,难以得到员工的理解 违章的普遍存在,其数量的累积必然会带来事故,由此而造成的惨痛损失需要企业来承担。即便侥幸没有发生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但由于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违反运行操作和检修作业规程、偷工减料等等因素的存在,带来人工成本的额外付出还有设备健康水平下降带来的检修维护成本的升高,这些隐形的损失,于企业而言也是不容小觑的,因此无论是站在保护员工生命的角度还是站在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都必须要开展“反违章”活动。 然而,大力开展“反违章”活动,且不说部分员工个人主观上会存在着抵触心理,认为由于“反违章”活动的开展,不但自身要承担违章行为带来的严厉处罚,以往轻松随意、懒散舒适的工作状态也被打破,增加了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心理上不予理解,行动上不予配合。同时做为部门管理人员,扎实开展“反违章”活动,既要站在员工的对立面,打击处罚违章行为,去得罪人,又要担心因此产生、激化管理者与员 工之间的矛盾,不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这必然会增加管理的难度。因此,除非是涉及安全生产的原则问题,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违章行为,部门管理人员查处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如何更有效的开展“反违章”并持续保持 做为部门负责人,要思考如何配合公司有效的开展部门级别的“反违章”活动?首先要解决违章的内因,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即要员工从内心形成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除了不断进行安全文化的灌输、树立安全理念、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等等安全思想的培训,营造大家都遵章守纪的氛围和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是解决违章的外因,要提高违章的成本,不能让违章者因违章而受益。部门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反违章制度并严格去落实执行,以制度约束来发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来制止和查处违章。只要有违章行为发生,就会被执行惩罚措施,那么在各级管理的齐抓共管下,最终,必然会扭转违章现象普遍存在的不利安全局面。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2】公司“安全月”活动已圆满落下帷幕。回顾“安全月”活动中的基层来稿,其内容大部分都与开展安全活动有关,从来稿中可以看出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不仅重视而且注重“实效”。其中,在班组开展反违章大讨论活动的稿件中,班员所列举的身边的习惯性违章使我不由自主的想起自己以前上运行时身边的一些不安全现象。如:操作票代签字、操作过程监护人不到位、巡回检查不按时进行、在生产现场吸烟、班后会敷衍了事、工作中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诸多的习惯性 违章。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存在着诸多不安全现象,如:闯红灯、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酒驾、超速驾驶等。 这些大家看似不起眼的小毛病、小行为,往往会成为事故发生的导火索,是生活和工作中潜伏的“隐形杀手”。那么,大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原因清楚吗?对违章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清楚吗 在我看来,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习惯性违章的根本原因。其中,一小部分人是根本想不到、看不到存在的安全隐患;一部分人是能想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对危险系数不能进行正确判断,并且为了方便,图省时、省力忽视安全隐患;还有一部分人是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清楚,但由于长期形成的行为习惯和过分依赖经验,并在侥幸心理的“诱惑”下,对潜在危险视而不见。 像我们这样一个高风险的火力发电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都要靠班组和每一位班员去贯彻落实。无论是检修班组还是运行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细节多、环节多。面对繁杂的工作任务,要如何去做才能把人、机、物等各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看在前、想在前并做好超前防范?结合以前的运行工作经历,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班组安全教育要真正做到入脑、入心。紧抓春秋安全大检查、安全教育月、反违章行动、三讲一落实活动等有利时机,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易于接受的安全教育活动,要注意克服班员对开展安全教育的厌烦情绪,做到班组安全活动“班员一个都不能少。”并充分利用公司网站及QQ群、微信等新媒体宣传班组开展安全活动的好 做法、好经验,以良好的安全教育氛围调动人人参与班组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让“我要安全”一点一滴渗透到班员的每一次的工作任务中。第二,班组安全教育要做到常态化。安全生产并不是一次安全月活动或一次安全大检查能够解决得了的问题,因此,要时刻牢记“安全是永恒的话题”,安全活动要做到常态化开展,对班员要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将安全教育与涉及安全的每一项工作相结合,不能因为熟悉的工作环境、天天都是相同的人做相似的工作而放松,要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要从思想认知上把好安全意识关,促使班员在工作中养成正确的、安全的行为习惯。 第三,班组安全活动要有针对性。班组开展安全活动不能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不能将安全活动开成读文件的会议或是聊天会,也不能是班长或安全员唱独角戏。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与身边的习惯性违章、工作中的危险源相结合,举一反三,举别人的“一”,反自己的“三”,以具体事例教育引导班员,使班员清楚的了解不安全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实现安全活动的真正目的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班组安全培训要到位作实。班组开展安全培训重点突出一个“实”字,要与班组实际工作、班员特点相结合,以提升安全技能为主,采取班员乐于接受、易于接受的培训形式,扎实开展操作规程、事故处理与救援、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与使用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班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对安全隐患的预测力、掌控力,确保每一项工作任务、每一次操作正确、安全。 篇二:个人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材料 个人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材料 按照网公司、省公司、局相关文件要求,中心认真开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事故事件案例学习分析活动。事故事件案例学习内容包括近几年来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发生的人身事故、典型电力安全事件、外包项目人身事故(特别是20XX年发生的清蓄电站“”基建施工人身死亡较大事故、广西电网公司“”外施工单位人身伤亡较大事故),省内外电力行业因31种违章行为导致的78起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我们要认真吸取教训,自查自摆工作中的不足,要引深一步,对“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扎实推进,要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真正落实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中去. 一、加强安全思想学习:利用几期安全生产事故活生生的教训,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职工明白了违章违纪的严重危害性,用血的教训获救广大职工,牢固树立“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的观念,深刻认识确保电力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自查,自己从思想上对安全服更多的认识,克服了一些在自查中查出的问题,并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做为一个基层干部肩上担负的安全责任。 二、加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班组管理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对中心下达的任务落实不够,甚至没落实,“安全大检查”开展较差,走过场现象比较严重,班组对上级指导精神要求不执行,政令不畅通,班组管理相关记录不全的现象,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限时整改。 三、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带电作业是一项技能要求很高的工作,作业时班组一定要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勘查,根据勘查结果制定风险预控措施。作业现场应严肃作业纪律,认真对作业工具进行现场检查及试验,工作负责人要明确人员分工及现场风险,认真看展好现场监护职责,班组人员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对其他人员工作也应进行监督,班组人员共同维护好现场安全生产任务。 通过这次“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使班组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履职能力,形成“遵章守规、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 部门/班组: 反思人员: 时 间: 篇三:反违章工作心得体会 反违章工作心得体会 大家都知道电在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没有它,我们国家的经济就无从发展,没有它,我们国家的企业就寸步难行,没有它,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就会困难重重,可见它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经济在腾飞,我们的电力事业也在迅猛发展,但它也给我们国家带来负担,给企业带来损失,给家庭带来不幸,这些都是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特别是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危害更大,所以说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每个电业职工的职责,脱离了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将是一句空话。就整个电力行业来说,发生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都是由于违章造成的。对此,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是我们当前应该而必须抓的一项长期工作。 我们要树立强烈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对习惯性违章的潜在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参加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认真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对照安规逐条检查自已的行为,彻底纠正过去由于对安规不了解,不熟悉,长期不执行或错误执行的作法,用安全工作规程来规范自已的行动,消除图省事、怕麻烦,认为不执行安规也不会出事的糊涂观念和麻痹思想,操作中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做到无工作票不工作,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工作,安全措施与实际不符不工作,许可人不到现场交待清楚安措和带电设备位置及注意事项不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不工作。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企业改革发展新路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虽然做好安全工作,杜绝违章行为不是每位领导、职工的个人事情,但是却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自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我们要从自我做起,人人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反习惯性违章活动中,增强责任心,增强责任感,养成遵章守望的良好习惯,做到时时、事事、处处,人人讲安全。在自身认真执行安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情况下,随时随地对同班组、同站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发现有违章行为者立即制止,做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发扬“安全、高效、卓越、团结、拼搏、奉献”的企业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改革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篇: 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盗窃心得体会
【篇一:反盗窃程序】
xxxx有限公司文件
反偷窃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的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的物理安全和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一切偷窃活动的进行,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
2. 范围
本程序主要适用于公司内一切财产的储蓄和管理。
3. 职责
保安经理安排对进出财物的监督;
各部门主任负责物料储存安全环境的维护;
物料员负责进出物料的账面及储存数量的核查;
维修部负责公司内物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安装。
4. 程序
4.1 物理安全
4.1.1 公司内的所有门窗必须具备防盗功能,大门需安装防盗锁,窗口加装插销,以防止一切非法的进入。
4.1.2 厂区范围内四周及装货、卸货区域安装录像系统,监控厂区处部和货物交收的安全活动。
4.1.3 出入厂区只限唯一的出入口,并有保安员全日24小时进行全天候轮值看守。
4.1.4 对高价值物品要有加强物理保护,加设牢固的铁箱或建有贵重物品房进行指定摆放。
4.2 出入控制
4.2.1 非本公司人员的进入必须进入相关的登记,进入厂区内由保安员负责记录来访者姓名、所属公司、事由、被访人、时间及领取的“宾客卡”编号等。
4.2.2 所有员工不得携私人物品进入生产厂区内,所有物品的外出必须服从保安员的检查,并进行相关的资料记录,严禁公司的任何物品被私人携外出。
4.2.3 加强厂内的安全巡逻,严密注视厂区内无身
份识别或可疑人员的盘查及记录。
4.2.4 有足够的标语提醒所有员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限制区域内,如:落货区、装货区、成品仓、货物停车场等。
4.3 物料跟踪
4.3.1 仓存物料必须做好物料储存记录卡,按物料先到先出的程序进入发放,物料管理的员工需对管理范围内的物料进行定期的检查,如发现现有物料短缺,必须即时向部门汇报,各部门视乎情节的轻重向厂部及保安部汇报,并由保安部安排调查工作。
5. 相关文件
《物料储存记录卡》
xxxxx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日
【篇二:反盗窃双提升宣传标语】
1、全民反盗窃,你我共参与;
2、凝心聚力将反盗窃进行到底;
3、打造无贼庐陵,你我共同努力;
4、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5、全警参与 全员参战,全力开展反盗窃专项行动;
6、人人参与反盗窃行动,警民共建平安庐陵;
7、坚决打击盗窃,鼎力保障民生;
8、警民联手,严打盗窃违法犯罪活动;
9、全民动员,迅速掀起反盗窃行动高潮;
10、全民动员,筑牢反盗窃铜墙铁壁;
11、严厉打击盗窃违法犯罪,切实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12、广泛动员,上下联动,打一场全民“反盗窃”攻坚战;
13、手牵手参与反盗窃专项行动,心连心撑起平安家园保护伞;
14、深入推进平安庐陵建设,严厉打击盗窃违法犯罪;
15、快速侦破,稳、狠、准打击盗窃犯罪分子;
16、锄盗贼保民安,积小安成大福;
17、关好门、锁好窗,防盗从小事做起;
18、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全力做好“双提升”;
19、警民携手,严厉打击盗窃违法犯罪;
干群共建,全力推动“双提升”工作;
20、打击偷盗人人有责;
21、提高业主自防意识,共建平安和谐家园;
22、防范意识要加强,防偷防盗靠大家;
23、防范措施做得好,家里财物不会少;
24、警民携手,严厉打击盗窃违法犯罪;
25、反盗窃,保民安,我们在行动;
26、积极开展反盗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窃违法犯罪。
公众安全感宣传标语
①社会治安关系你我他。全社会重视才有温馨的家。
②**是我家,创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新高度来爱护她。
③创建诚信**,树立诚信民风,成为诚信人民。
【篇三:守住底线-心得体会】
守住底线
---2015年xx市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心得 作为2015年度新录用的一名公务员,有幸参加了人社局组织的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学习,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如何提高干部执政能力、公务员法、公务员职业道德、公务员廉洁从政等各方面的理论知识,内容涵盖了机关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十多天的集中培训和网络学习,使我对机关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在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通过培训,我深刻的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能够守得住底线,即守住法律线和守住道德线。
第一,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守住法律底线。俗话说: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做一名公务员并不容易,尤其是一些重要岗位的公务员,在权利的面前如履薄冰,终生都要进行挑战自我、战胜欲望的心理搏斗,因此,对法律法规要有敬畏之心,客服侥幸心理,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做一名公务员,决不能有任何一丝一毫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凡有违反者,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把公权作为私欲的工具,就会逾越法律的红线,就会“触电”,就会“踩雷”,轻者伤筋动骨,重则受到牢狱之灾,甚至身亡。近年来,一些守不住法律底线的官员,迈向深渊的事件室友发生。今年6月被判刑的“大老虎”、
中央政治局委员周永康同志就是最好的典型,他本应捍卫国家法纪的尊严,却将法纪抛之脑后,跨越法律底线,以权谋私,泄露国家秘密,最终身败名裂,受到法律的制裁,沦为阶下之囚。
第二,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守住道德底线。所谓道德底线就是指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或者说是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和良知。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个“德”,就是指职业道德。对于公务员而言,职业道德是道德的核心,坚守职业道德,就要热爱本职工作,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坚持看书学习,坚持活到老学到老,加强人格修养,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高尚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制社会上灯红酒绿的诱惑;
要树立远大的目标和高尚的人生追求,不能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获得某种好处,不惜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然而,目前公务员队伍中并非人人都能做到守住道德底线,随地吐物、吸烟,时有发生假学历、假履历、假合同、不正当关系等事件,甚至自己喝得五迷三道也敢去开车,明明房里住着人也敢去拆,劳民伤财。这部分蝇营狗苟就是守不住道德底线,既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也给自己的家庭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培训,我清新的认识到:公务员既是一种职业,一种选择,更是一种责任,一种付出。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千
万不能让私欲私念私心私利将公德公义公心公正践踏在脚下,尤其不能让私欲超出法纪警戒的范围。我们应该注意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规则,心中有法律,心中有道德,做一名有底线的公务员。
第四篇: 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犯罪心得体会
【篇一:青少年犯罪心得体会】
篇一:青少年犯罪与心得体会
身边
的“事”
班级:烹饪11-2
一班
作者:高博贤
青少年犯罪青主要
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
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
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
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案例:
福建省福清市警方
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
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
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
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
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
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
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
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
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
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
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
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
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
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
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
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
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
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原因:
犯罪原因,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
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
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
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
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
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
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
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
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
的科学、有效对策。
心得体会: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
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他们能否健康,良好的成长就决定了祖
国的未来。所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对是我国的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就目前的情况看来,
青少年犯罪逐渐向一定的趋势发展:一是违法犯罪趋于低龄化。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
多样,食品营养成分的提高,青少年的发育也提前,智商相对提高,同时也伴随着犯罪年龄
的提早,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十四五岁就违法犯罪,有的甚至做出大案要案。二是犯罪类型
越来越多,现已从过去的简单型犯罪转向多样化发展,涉案罪种多,且有交叉性,以侵财性
犯罪为主,如盗窃、抢劫、敲诈等。此外伤害、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是是犯罪动机简单,大多没有明确作案目的,一般没有事先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
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要求偏激,常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四是犯罪组织团伙化。团
伙作案尤其体现在抢劫、寻衅滋事犯罪中,多数是3人以上作案,侵害对象多半是中小学生、
他校生或偏僻单身人员。团伙作案究其原因是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
胆;
依仗人多点子多、力量大、野性足的特点,胆大妄为,不计
后果。往往是一人先动手群起而攻之,达到目的后有迅速逃离现场,共同作案,共同受益。
危害性广,且有发展趋势。
篇二:学习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 体会
城关九年制学校 邓成花
我通过认真学习未
成年人犯罪法,使我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
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这也是让
家长、让社会痛心和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
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综合治理。因
此,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做:
二、在全面推进学
校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加大教育
改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
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
三、抓好失足未成
年人的帮教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自悲、自暴自弃的心
理,如果帮教措施不力,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
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为此,要管理与帮教相结合,激发失足未成年
人对生活的热情。持之以恒去引导,全方位、多层次去创造一个良好的帮教环境。要注重帮
教实效,组织由包片民警、街道、村居委干部、学校老师、单位领导及家长参加的联合帮教
队伍;
抓住失足未成年人的闪光点和思想上的反复,加强正面引导,防止重入迷途;
及时打
击消除威逼诱惑失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保证教育对象有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对少年学生进
行心理健康教育。21世纪心理健康的标准是性格完善,智能良好,情感健全,意志坚强。当
前,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的家长关照的是生活,看重的是学习,忽视的是他
们的心理,压制的是他们的兴趣和情感,也不愿去听他们的心声。长期的情绪压抑,又不去
找心理医生,日积月累,有朝一日就必然会爆发。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学生,其逻辑思维日
趋稳定、成熟,而辩证思维尚在形成发展中,其活动能量超过了认识水平,正处于对家长的
依附急剧向自主转化阶段。因此,这个阶段的少年学生易对身边家长的“说教”产生逆反心
理,相反,他们容易接受家庭外的朋友或同龄人的影响。他们有什么心事,愿意向朋友、同
龄人敞开心扉。开展心理咨询是减少少年学生心理压力,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
针对青春期学生的
这种心理特点,学校应更多地开展心理咨询,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
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春风化雨式地解决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这样让
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篇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心得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
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痛心和焦虑的关键
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
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综合治理。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后,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做:
一、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
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
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公民。二、在全面推进学校
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加大教育改
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
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
门要有针对性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平衡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三、抓好失足未成
年人的帮教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自悲、自暴自弃的心
理,如果帮教措施不力,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
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为此,要管理与帮教相结合,激发失足未成年
人对生活的热情。持之以恒去引导,全方位、多层次去创造一个良好的帮教环境。要注重帮
教实效,组织由包片民警、街道、村居委干部、学校老师、单位领导及家长参加的联合帮教
队伍;
抓住失足未成年人的闪光点和思想上的反复,加强正面引导,防止重入迷途;
及时打
击消除威逼诱惑失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保证教育对象有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对少年学生进
行心理健康教育。21世纪心理健康的标准是性格完善,智能良好,情感健全,意志坚强。当
前,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的家长关照的是生活,看重的是学习,忽视的是他
们的心理,压制的是他们的兴趣和情感,也不愿去听他们的心声。长期的情绪压抑,又不去
找心理医生,日积月累,有朝一日就必然会爆发。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学生,其逻辑思维日
趋稳定、成熟,而辩证思维尚在形成发展中,其活动能量超过了认识水平,正处于对家长的
依附急剧向自主转化阶段。因此,这个阶段的少年学生易对身边家长的“说教”产生逆反心
理,相反,他们容易接受家庭外的朋友或同龄人的影响。他们有什么心事,愿意向朋友、同
龄人敞开心扉。开展心理咨询是减少少年学生心理压力,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
针对青春期学生的
这种心理特点,学校应更多地开展心理咨询,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
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春风化雨式地解决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这样让
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篇四: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篇五:中学生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中学
生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关于法制教育的心
得体会 :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
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
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由于这方面的原因,
学校特意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是意义重大。
这堂法制教育课里
面讲了很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案例,围绕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原因展开论
述,使同学们更好地认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家,是青少年第一
个影响最深的地方,有的父母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子女的照顾。因此,他们胡乱结识朋友,
到处留连,自甘堕落;甚至为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父母能关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抢,
坏事做尽......
学校,是第二个影
响青少年的地方。例如,一些青少年因为和同学一时怄气,就影响了彼此之间的友谊,还很
容易导致心灵或肉体上受伤。又例如某某同学被老师批评了一顿,如果接受不了,就会怀恨
在心,便处心积累想谋害老师。罪恶,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一些不经意的事情中造成的,
缺少了胸襟,那么,你就会成为罪恶的猎物。第三,便是自身原因。俗话说得好:小时偷
针,大时偷金。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
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就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如果你不能够痛改
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
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
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公
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
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
纪。
如果我们不小心违
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
自己。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
违法的不良诱惑。
总之,作为一名中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很多。要与法律作朋友,
与犯罪作斗争。
【篇二:珍爱生命 远离犯罪心得体会】
珍爱生命 远离犯罪心得体会
我们学校领导给我们讲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知识讲座,使我深受体会。
安全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任何事都无意义,生命是买不回来的,因此我们要珍爱生命。
古人说:“人之初,性本善。”每一个人都是善良的,只是有的人遇到一些问题没有正确对待,而是采用一些不正确的方法去解决问题,所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老师给我们分析了犯罪的开端,如:厌恶劳动;
考试作弊;
缺乏社会公德;
以强欺弱等这些不良行为,都是犯罪的开端。因此,我们要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遵守法律法规;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树立自尊、自爱、自强;
远离网瘾,上网会影响学习引发违法犯罪;
远离毒品,吸烟,赌博;
积极乐观。用善意的心灵与世界对话,学会与他人沟通。
我们还要提高安全意识。我们中国的孩子有两个不会:不会骗人;
遇到伤害不会跑。因此我们要树立防范意识,不给陌生人开门,放学后与同伴同行,遭到侵害时大声呼救,遇到侵害要学会机智保护自己,不与陌生人单独相处,同时注意交通安全。对于一些女孩子来说要学会自尊、自爱、自重,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请。
生命如此重要,有时一个不小心会让你痛苦一生。生命有时是脆弱的,有时是坚强的,可有时一个不经意的动作会让你失去它。
生命只有一次,让平安快乐伴我们成长。再次感谢老师为我们专门开设的讲座,让我受益终生。
【篇三:刑法案例的心得体会】
对于案例的心得体会
这个学期所选择的选修课,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使我觉得选择这门选修课是非常值得
的。
记得老师讲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分手了,女方的朋友威胁男方不要再来纠缠女生,结果男生爬进了女生的集体宿舍,把女生以及集体宿舍的室友都杀了,然后自己投案自首。对此,我从刑法中的自首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方面来谈一谈稳定看法。
一、从自首角度
《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男方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精心策划,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对其定性应准确、量刑适当。我们来看一下自首制度。自首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自首应符合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实质要件和本质特征;
3、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自首。但在犯罪的实际情况中,纷繁复杂,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例如本案例中的男方,自首的性质就十分的复杂。
二、从故意杀人罪角度
本案中的男方将女友及室友全部杀害,从刑法的角度讲,这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所以本案中的男方应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的男方的杀人动机大部分是因为女方室友的威胁。
(三)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的男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他可以判断故意。并且不计后果。并且,男方属于直接故意,对于杀死女友及其室友的行为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所以属于直接故意。
经过这学期的学习,我明白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作为大学生,我们更要知法、懂法、用法。
第五篇: 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
邸瑛琪
2013-04-25 22:46:06 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特征
内容提要: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至今没有界定,作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有组织犯罪在结构上呈现出组织性、层次性、固定性的特征,在行为上呈现出计划性、协调性、智能性、目的多样性及成功率较高的特征,在观念上呈现出价值取向趋同、归属意识、安全感、群体性反社会歪曲形态形成的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一)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界定
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见解各异,至今没有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就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2.犯罪集团并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通常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除了犯罪集团之外,犯罪团伙是为犯罪而临时形成的联合体,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组织性。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上述任何一种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称为有组织犯罪。4.行为组织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并不是指的犯罪主体的组成特征,而是指犯罪的行为特征,只要犯罪行为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不管是否为犯罪组织所为,都应称为有组织犯罪。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因素,但片面性也比较明显,对有组织的文字含义的理解多有歧义。所谓“有组织”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二是行为本身的组织性。第一种观点正确揭示了行为主体的组织结构,但忽视了行为本身的组织性内容,因此不能包容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确是有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试图以行为的组织性说明行为主体的组织性,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两个不同质的概念并列也是不准确的。第三种观点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恐怖组织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犯罪集团是刑法总则对所有犯罪组织所做的共性规定,反映的是所有犯罪组织的一般特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仅仅是两个具体的犯罪组织。该种观点没有正确揭示三者间的关系。第四种观点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但行为的组织性不能代表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将二者混淆同样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之所以如此界定有组织犯罪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有组织犯罪都表现为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定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也可称为有组织犯罪。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且渐成增长之势,亦应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范围。
(二)国外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
1991年,国际刑警组织举行的第一届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任何企业或群体,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从事连续的,有时是跨国的不法行为”。该定义充分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行为主体组成结构和不法行为的组织性,而且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目的,但是欠缺组织控制机构和暴力手段内容,因此,国际刑警组织反有组织犯罪处将其概念界定为:“任何具体组织的控制机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该定义较之上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首先指出其组织性和对组织的控制机构的形成;
其次,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主观特征及经济特征;
第三,揭示了其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即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国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虽然未必精当和准确,但是从组织结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三个角度揭示有组织犯罪,对我们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和国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相比,其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而不是停留在组织机制的层面上,显得较为全面和有深度。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结构特征
1.组织性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组织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安排分散的人或事务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
系统配合关系;
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在此研究的组织主要是指严格体现内部层面系统性的集体。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结构上分析,它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组成人员之间具有一种在特定宗旨的支配下形成的联结性,互相之间具有配合关系,从而使其具有了整体的色彩。
从组织的发育程度上分析,有组织犯罪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表现为犯罪人的简单联合,尚未形成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第二阶段为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成熟阶段,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犯罪集团的特征是:(1)必须是三人以上。(2)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是指其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具有实施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种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解散。第三个阶段是黑社会犯罪阶段,即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尚难确定。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具有严格的内部结构系统和高度组织化的犯罪组织。其成员在组织授意下,以暴力、恐吓与贿赂腐蚀等基本手段为后盾,长期稳定地围绕获取非法经济政治利益这一根本目的所实施的一切犯罪活动。”[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犯罪的概念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二者之间是同一关系还是异质关系,理论界亦见解分歧。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两个概念不存在质的差别,只有量上的差距,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必须建立在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基础上,不能单独存在。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性质,但还不具备其全部特征的有组织犯罪。
从主体构成上分析:犯罪集团、单位、自然人均可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单位是一种组织,并非单个的自然人。单位犯罪是其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的利益按照单位集体意志所从事的犯罪,是社会组织实施的一种整体犯罪。单位犯罪无论从结构形式上还是行为特征上都具备了有组织犯罪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的形式。
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必须是二人以上才能形成。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独的个人,显然无所谓组织性。因为要安排分散的个人使其行动上相互配合形成系统,只能是两个以上的人才有可能。单个人即便是行为上有计划、有安排,但不能形成与其他人的相互配合,不属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层次性
层次是指相属的各级机构或同一组织中不同地位的人形成的不同层面。有组织犯罪的层次性主要是指犯罪组织之内或犯罪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既有首要分子,也有普通成员。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首要分子是确定犯罪组织的关键。因为犯罪组织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首要分子实施的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组织是被首要分子所领导的,没有首要分子,就没有犯罪组织,也没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由于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掌握的信息最多,享有的权威最高,因此,集团成员以及整个犯罪群体的动机内容,都会在首要分子指导下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个别人物在集团犯罪中的权威越高,特点越明显,他对其他人和整个群体的影响也就越大。首要分子就是犯罪组织中的核心层次,其他成员环绕首要分子,形成第二或第三层次,并与首要分子直接形成隶属关系。研究人员发现人的精神成熟性越高,他的调和程度就越低,因此,在较稳定持久的犯罪组织中,必然呈现出成员水平悬殊,上下等级分明,地位作用差异较大的格局。如果没有差别或差别不大,则难以自行调和统一,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之中,这种层次性尤为明显。黑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系统是“金字塔”形,由上至下一般分为三层:领导核心层,中间层和行动层。领导核心层是整个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大脑中枢,全部是由首要分子组成的。在国外称之为“教父”、“教皇”、“会长”,国内的黑社会组织,则称为“老大”、“帮主”、“头儿”等。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负责黑社会组织的统筹管理,最终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政策和重要内部事务,但一般不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中间层一般是由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各分支首领组成,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大都是首要分子。中间层享有具体讨论决定组织内部重要事项的权利,其主要职能是传达领导核心的指示,指挥控制行动层的具体活动。行动层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最低层,是由普通成员组成的层面,他们直接受命于中间层的指挥,是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三个层面的隶属关系非常明确,相互之间必须绝对服从,不能逾越。这基本上形成了所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定式。
3.固定性
固定性首先指的是犯罪组织的结构体系相对固定。这种组织结构一经形成在较长的时间内不会变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呈现出一个渐次强化扩展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如果不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予以打击,就会迅速地扩展组织,犯罪组织整体性得到加强,犯罪组织产生的影响力扩大,组织成员日益增加,组织结构不断完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有的学者对犯罪组织的固定性定义为“固定性的基本含义是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的联合体准备长期存在。”显然考虑到了这种以整体形象出现的联合体本身所具有的固定性。
固定性其次指的是犯罪组织内部层面一旦形成则会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内部层面就是犯罪组织的结构形式。所有的犯罪组织内部都有一定的构成层面,都有领导层与被领导层。非此无以显示整体中的系统。犯罪组织整体性的固定有赖于其内部构成层面的固定。如果组织内部的结构紊乱,矛盾丛生,组织整体则会四分五裂。由于其内部层面是在不断地实施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是靠犯罪实力支撑的,因此就带有某种被其成员认同的合理性。内部层面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可也是其稳定性得以存在的一种内在因素。
固定性再次指的是犯罪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基本固定。尤其是首要分子和主要成员基本固定。成员的固定是组织固定的首要条件,表现为在某一犯罪组织中其首要分子从该组织形成时起到被打掉为止,其主要成员都是固定不变的。沈阳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浙江温岭以张军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重庆破获以张君为首的犯罪组织也是如此。在犯罪的过程中,其主要成员被打掉或死亡之后还会有新的首要分子产生,而首要分子多从内部产生。
固定性最后是指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完成多次或不定次数的犯罪的行为模式的固定化。任何一个犯罪集团都有其行为上的某种特征,而其实施犯罪活动时这种行为特征会被顽强地表现出来,形成该犯罪组织所特有的行为模式。如刑法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行为的界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无此模式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见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甚至是认定犯罪组织性质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所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1.行为的有组织性
行为的有组织性是指犯罪行为经过领导者进行协调,从而实现最后的犯罪目的的特征。首先表现为领导行为的存在。领导行为是指有组织犯罪都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实施的。我国《刑法》第97条明确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规定,首要分子所实施的行为都是明显具有组织行为特征的。所谓组织行为先指犯罪的倡议,亦称为犯罪的发起。领导者将自己已经固定的犯罪故意的内容,明示其他犯罪分子,在得到响应之后,作为所有犯罪分子主观上相同的犯罪故意,并支配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倡议实质上是犯罪观念的统一化过程,是一种观念上的组织。经过这种观念上的统一,犯罪行为才凝聚成一种合力。所谓组织行为还指犯罪的纠集。犯罪的纠集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主体层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将不具有横向联系的犯罪主体纠集在一起,使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产生共同的犯罪行为,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并形成互助的和互动的关系。在犯罪集团中,则表现为将各个犯罪集团成员纠集在一起布置犯罪计划,使其围绕同一的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第二个是行为层面,指对犯罪行为的合成,将与同一的目的不相干的行为合并,使行为具有同一的指向,将各种分散的行为合拢,聚成一个总的行为。行为的合成是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共同特征,将犯罪主体的行为组成合力,经过分工使具有不同性质的行为之间具目的联系。如: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在同一目的下表现为一个合成行为的不同侧面。行为的合成减少了人力上的不必要浪费,提高了行为的效率,降低了犯罪成本。
其次指行为的有计划性,刑法将此描述为策划。策划本身就是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为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制定犯罪计划、拟订犯罪方案、确定犯罪对象、选择犯罪方法等一系列活动。这些行为属于决策行为。也是组织者对行为的实行者进行具体领导的重要体现。有计划性先是合谋。即犯罪预谋。晋代法律注释家张斐说:“何谓谋:两人相议谓之谋。”张斐仅仅解释了谋的形式,没有揭示谋的内容。谋就是一种讨论、制订完善犯罪计划的活动。通过合谋,犯罪的共同故意形成;
通过合谋,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通过合谋,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得以确定。所以有组织犯罪的预谋内容广泛而丰富,而合谋的主体亦同样是多层面的,既可以表现为领导者之间的合议,也可以表现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合议,还可以表现为被领导者之间对犯罪行为的某一环节、过程的商榷。有计划性再表现为一种决策。这种决策性是对整个犯罪计划的决策和对犯罪计划实施的决策。通过合谋制定完善的犯罪计划被采纳,并决定付诸实施。深层的决策则是在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作出的,根据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行为发展所处的具体环境,犯罪目的的实施程度,决定整个行为的开始、发展、结果以及应变措施。有组织犯罪的计划性决定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对象、时间、地点等要素都是即定的。
再次表现为行为的协调性。刑法将首要分子对犯罪行为的协调性描述为指挥。有组织犯罪都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进行活动。指挥行为是指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对犯罪者和犯罪行为进行具体的部署、调度和指点的行为。指挥行为直接作用于实行行为,向实行犯发出指令,使实行行为在首要分子的调度和支配下顺利实施,并形成对实行行为的直接制约。所以指挥有两个具体的内容:一是对实现的犯罪行为进行协调,对行为主体的人力投入,行为发展方向,行为扩展范围以及行为主体间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分工进行协调。但是要将首要分子的指挥行为和单纯的组织犯罪实施指挥行为加以区别。首要分子的指挥行为既包括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指挥,也包括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现场指挥,因此这种指挥行为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组织犯罪的指挥行为仅仅表现为通过其协调使犯罪行为系统化、犯罪主体组织化,并不参与某种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实行行为。二是对各行为主体主观故意的联络。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联络,通过联络行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有有组织犯罪的故意都是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的犯罪故意需要各行为主体间的意思联络。这种联络可以是各行为主体自行进行的主观的意思沟通,也可以是通过首要分子有目的的协调行为,使各个行为主体的犯罪故意相互串联,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指挥也包括促使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
2.行为的智能化趋向
1992年发生在河南开封的“9 · 18”文物盗窃案,1999年河南灵宝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彭妙计等人为首实施的系列杀人抢劫案,2000年12月河南郑州市发生的张书海等人实施的系列抢劫银行案,四川警方侦破的张君为首的系列杀人抢劫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反侦查策略越来越高,犯罪的计划越来越周密,智能化趋向越来越明显。警方显然是面对一群训练有素、掌握某些犯罪规律和犯罪技巧的智能化犯罪分子。厦门远华走私案中,从走私物品的境外组织货源、运输、到港、报关、接货、收钱、洗钱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体现了高度的管理水平和组织程度,同时体现了高度的智能化水平。有组织犯罪的这种智力化趋向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有组织犯罪有充沛的人力资源,具有较高智能的人在有组织的犯罪中均居于核心地位。“9·18”文物盗窃案中的刘农军是如此,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是如此,郑州12·8抢劫案中张书海亦是如此。有组织犯罪多是三人以上的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组织中聚集了不少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的人,利用这些人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无疑会使犯罪行为具有智力化的色彩。二是有组织犯罪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作为智力犯罪实施的组织保障。有组织犯罪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同的层次之间具有依属关系,这种依属关系对于贯彻核心层的犯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有组织犯罪的主观意志正是通过这些不同层次形成的组织框架得到贯彻。厦门远华公司设有各种科室,严谨的经过周密计划的走私犯罪行为就是通过各种业务科室的职业性活动得以实现的。三是有组织犯罪具有较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犯罪的实施。如果没有丰厚的物质基础的支持,犯罪的策划、犯罪的实施缺乏物资手段,犯罪的智力化水平就会显著降低。实际上,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析可以看出一种比例关系,有组织犯罪的物资基础越丰厚,物质手段越充足,其行为中蕴含的智力化程度就越高。
有组织犯罪的智能化趋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计划日渐趋于周密完善。犯罪是有成本的,要降低成本,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行为模式,而犯罪集团正是在这样的模式之下去策划犯罪行为的。一般情况下,犯罪计划越周密越完善,其投人就会越小,而获得的收益就会越大。郑州张书海等人实施的抢劫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较长时间的采点、观察,掌握了犯罪对象的规律,制定了进人银行的路线、时间,使用炸药炸开防弹设施,取得巨额款项之后,按预定的路线悄然地安全离去,仅费几枚炸弹的成本取得了数百万元的巨大效益,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效益不能不说是智力犯罪的结果。
高科技犯罪手段日渐突出,运用先进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物质工具进行犯罪已渐成发展之势。以上所举的几个案例,无一不使用先进的通讯联络工具,犯罪指令传达的时间单位越来越小,使用先进的交通工具进入犯罪现场和退出犯罪现场的时间越来越短,犯罪时间的缩短为犯罪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利用有效信息进行指挥、决策犯罪,电脑已日渐进人犯罪之中,成为犯罪分子获取犯罪信息的重要载体。
犯罪分子的整体素质日渐提高,过去那种不学无术的低层的犯罪分子不能担当起大的犯罪任务,犯罪的目标定得越高,要求犯罪分子的素质越高,而且现在犯罪亦非昔日的简单的个体性犯罪所能比拟,有的犯罪则必须要犯罪分子的整体配合。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高素质的犯罪人将逐渐替代低素质的犯罪人。
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反侦察的经验越来越丰富,犯罪分子素质的提高,犯罪手段的日益高科技化,必将使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察能力。
3.行为目的多样性
有组织犯罪行为的目的主要是经济目的,其次是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但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以经济目的为主要目的。行为的经济目的有几个层面的含义。其表层层面表现为有组织犯罪行为对经济利益的直接追求,犯罪行为是获取经济利益的主源手段,因果关系明显,可见度高。如盗窃、诈骗、抢劫,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通过诈骗直接取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1995年10月湖北省公安机关破获了一重大诈骗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注册成立的“合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掩护,以制造假文书的手段进行大规模的诈骗活动,骗取人民币一亿多元。2000年发生在成都、兰州的非法证券公司摸拟股市进行的诈骗活动金额亦在数千万元之上。远华犯罪集团的走私犯罪数额在500亿以上,偷逃关税达300亿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中心目的。
经济目的性的第二层面是:表象的可见度较高的犯罪方式,逐渐被秘密地潜藏于社会深层的,以合法身份和职业做掩护的形式所替代,犯罪组织将更多地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身份出现,犯罪活动逐渐向合法经营领域渗透。如建筑行业、批发行业、股票市场和内外贸易行业、服务行业、运输行业等等。但是在渗透到某项合法行业之后,则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垄断,谋取暴利。江苏省常熟市1997年破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三年多的时间里长期垄断常熟至安徽阜阳一线货运业及阜阳市的托运市场。其垄断性的经营收人每年达100万元。为了恐吓报复竞争对手,该组织先后两次在两辆运输车上放置爆炸装置,导致其中一辆发生爆炸,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浙江温州市许海鸥犯罪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大肆实施各种犯罪的同时,先后成立了货物托运部、参茸滋补品商行、烟草公司、养鱼场、井港公司等企业,该组织首领许海鸥亲任董事长。他们利用非法手段经营上述企业,每月最多可获利数十万元。
经济目的性的最深层面的表现是犯罪资本的积累。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不再用于挥霍,而是转化为谋取更大利益的资本投入经济运行之中,然后再从事更高利润的犯罪行业,以减轻犯罪的高可见度、高风险和暴力程度,增强生存能力,改善生存环境。一方面直接投资到合法经营的企业中,通过合法经营产生的利润,抵蚀资本的最初犯罪形态,以备发展和不时之需。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改善生存环境的投资。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犯罪所获经济利益大小直接影响了犯罪分子的生存状态。所获的经济利益越大,就愈能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去寻求保护。而且保护层面的档次越高,投入的资本也就越大,但其带来的保护力度也就越大。反之,如果所获的经济利益较小,没有更多的资本去进行这种保护性投资,其生存状况就相对恶劣。
4.犯罪行为的成功率较高
有组织犯罪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选择的往往是实施犯罪的最佳时间、最佳地点、最易成功的对象,最佳的行动方式还包括撤离现场的最佳路线、交通工具等。而且犯罪的实施、协调、指挥体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有组织犯罪分子注重计划性的同时注重犯罪信息的收集、分析,而且所有的决策都是在对犯罪信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之后产生的。叶高峰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说:“犯罪组织实际上是将单个人可以实施的犯罪通过集体决策,精密分工,技能互补,心理互动等环节进行分解,从而有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种犯罪的犯罪模式。”
有组织犯罪有较充足的人力资源,可以汇集具有各种犯罪技术和经验的人才,从人力上为犯罪行为的完成提供了保障。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均为三个以上的犯罪分子所为,因此其集合的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犯罪力量较大。储槐植先生在《美国刑法》一书中写道“美国将有组织犯罪视为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这种群体联合了许许多多犯罪人,内部有严格纪律,拥有现代化犯罪手段,长时间地从事犯罪活动。”他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充沛的人力资源,以及这种资源在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时表现出的较单个人犯罪远为强大的合力。犯罪组织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社会实体,可以吸引许多有犯罪特长的犯罪分子加入其中成为骨干,使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经验程度迅速提高,从而使犯罪质量迅速提高,保证了犯罪行为的高成功率。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犯罪组织在生产罪行的同时,也生产了具有较高犯罪素质的犯罪者。在犯罪群体中可能出现精于策划富有组织能力的指挥者,文化程度很高精通高新技术的专门技能人物,守口如瓶、精打细算的财务管理者,凶狠毒辣杀人不眨眼的职业杀手。有组织犯罪具有相对坚实的经济基础,可以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现代化的手段、交通工具,增加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有的犯罪组织将一些犯罪利润转化为犯罪资本,直接投资到犯罪之中,以积聚犯罪能量,提高自身保护能力,保证犯罪的高成功率。如海南“东方黑帮”刘进荣等人利用犯罪所得的几十万元资财,从中越边境购买军用手枪、微型冲锋枪、军用手雷及一大批交通、通讯设备,把犯罪组织武装成一流的地下武装,实施犯罪活动与警方抗衡。
(三)有组织犯罪的观念特征
1.价值取向的趋同性
趋同性起着一种心理联合的作用,形成犯罪组织内的主观上的聚合力。有下列几个层次:首先是价值取向的趋同。有组织犯罪是由行为主体在空间和时间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构建起来的,犯罪组织内部的价值观念必然取得每一个主体的认可,所有在同一犯罪组织中的行为主体都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价值评价。对于自己行为的意义,对社会产生的作用以及社会对这种行为反映的认识基本一致。这使得每一个人实施犯罪时会得到同一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的实施者的每个个体之间一致的认可。每个个体的犯罪行为都从组织内的其他个体那里得到主观上认同的评价,评价的总和形成组织内活动主体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整体价值趋向一致的情况下,与价值趋向相同的个体就自然依属于整体的活动,所以这种价值取向的趋同实际上是一种强有力的心理吸引。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有强烈的自我表现欲,关键是自我表现的行为标准是否合乎社会的要求。如果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悖,他就会寻求承认自己这种表现欲的空间和主体。一旦这种空间和主体作为现实的存在并对这种反社会性的自我表现欲给予肯定和认可,就形成心理上的共鸣。使之产生强烈的归属心理。因为只有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他的反社会性的自我表现才能得到承认,才能有评价的标准和等级。
其次是情绪上的趋同。它是指犯罪组织内部或有组织犯罪的每个成员其愤怒、畏惧、怨恨、热爱的具体指向相同或一致,情绪外化为行为的模式趋同或一致,这就是行为主体之间情绪上的共认现象,亦即构成各个行为主体情绪产生、变化、外化的内容与原因都保持在相同的层面上。引起一个活动主体情绪上变化的原因,同样可以引起其他主体情绪上的变化,该主体愤怒、怨恨、热爱的具体对象同样是其他主体体验愤怒和热爱情绪的对象。情绪转变为行为的积极反映外化为反社会性行为时,这种反映模式对于行为场的每一个活动主体都相同。
2.归属意识和安全感
归属意识是人的一种生存本能。为了将自己的能量发挥到最大值,同时为了取得最大的利益,必须依属一定的群体,借助群体的力量去达到目的,归属意识也是基于自我保护的一种安全感的需要而产生的。单个的行为主体的生存风险较之于一个群体就大得多,因此,在社会中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依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均是被社会抛弃或者有着共同兴趣而抱成一团寻求支持的人组成的,体现了人类群体性的本能特点,归属合群需求是犯罪组织成员的一种基本需求。犯罪群体为行为个体提供自尊的来源,一种一致的世界观的有效性,以及使反社会行为适当的合理化的心理认同和慰籍。犯罪成员之间对群体产生依附性的归属感,群体对他们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极容易趋向于极端的团结,从而使犯罪群体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行为中心。在这个中心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有了可以依托的群体力量产生一种歪曲的自豪感:以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而自豪,以这个群体拥有较强的反社会力量而自豪,甚至以这个群体实施的反社会行为的业绩而自豪。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在这个群体中找到适合自己能力的地位,个人有限的能力也因为借助于群体的能力而成倍的扩展。归属意识可以说是任何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行为者都具备的一种主观心态,是犯罪群体得以形成的凝聚剂,没有归属意识就没有犯罪群体,也就没有犯罪组织和有组织犯罪。安全感实际上是促使归属意识产生的一种内心动力和社会需要。就内心动力而言,安全感是一种主观意识。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犯罪的心理结构作动态分析,认为犯罪心理主要有十种成分构成,被放在第一位的心理因素是犯罪人的需要,而在这种需要中安全需要是位列第二位的因素。安全感的产生来源于社会需要。安全感和社会的整个文明程度呈比例关系:社会文明越高(指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安全感越淡薄,反之亦然。安全感和行为人内心的反社会倾向亦成比例关系:行为人的反社会倾向越大,其安全意识就越重,越需要一种外在的保护力量。从此分析,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都具有异常强烈的安全意识,这实际上是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决定必须具备的自我保护,逃避打击的生存意识。
安全感虽然是一种主观形态的意识,但实现安全感的手段则是一种客观化的行为过程。行为人通过归属某一个群体,借助这个群体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化减风险,而能使其产生归属意识的群体则必须是能对其提供可靠保护的群体,任何犯罪组织都有双重功能:对外组织实施犯罪行为,对内则形成保护其成员的社会力量的凝聚体。所以不加人这个组织,就不可能得到这个群体力量的保护。归属意识就是在这种生存需要的情况下产生外化为具体的归属行为的,归属某一群体是满足安全感的社会需要。安全感和归属意识的因果关系也非常明显,安全感(安全需要)作为一种由社会需要产生的内心动力促使归属意识的产生,而归属意识则决定了个别的反社会倾向严重的人寻求一种社会群体来满足这种安全感。
3.群体性的反社会歪曲形态的形成
反社会性是推动个人进行危害社会行为的潜在心理倾向。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个人只有产生并且在反社会性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具体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反社会性的群体,组成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较强烈的反社会性,而且犯罪组织内部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场所,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反社会性得到承认,反社会程度日渐提高,犯罪组织为培养其个体成员的反社会性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在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由于他们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思想、需求、价值观、人生观,情绪认识和控制能力,形成相互间的心理共鸣,从而有意无意地感知相互间的团结,“亲群”等犯罪情况,达成一致的反社会性或群体人格。一旦个体的意向与社会需求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个体会产生依赖群体的力量感,个体受到群体施加的种种影响,放弃个人在原先的社会化中已形成的一些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并在群体内部压力和社会外部压力下被诱导学习适应群体所需要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一切以群体利益为中心,自我中心性减弱,对群体的规范和意志表示屈从,群体意识融入个体自我意识之中,二者形成高度统一,产生群体情绪情感,总体上呈现一致的利益倾向,群体的反社会性形成。
反社会性作为一种潜在的心理倾向,其一旦形成就会比较长时间存在于个人的心理之中,构成个人人格的一部分。反社会性的构成成份包括:不良和不现实需要,偏颇的价值观,消极的人生观,不恰当的认识倾向,自我控制能力缺定,自我评价失衡,情绪不稳定,自我中心性等。一般而言,反社会性形成的时间过程越长,就越牢固,越不容易改变。反社会性作为一种心理倾向,虽然是心理因素对客观社会现象进行反映的结果,但是,心理对可观现实的反映过程却具有主动性,而对同样的客观现实,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心理状态下,也会对同一事物或现象作出不同的反映。因此,人的心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客观现实作用于个人,使个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内容,个人也因生理素质等不同而对客观现实进行有选择的反映。所以,反社会性就是个人在自己已有的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对客观现实能动反映的结果。已经形成的反社会性,会进一步制约个人心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并赞同其反社会性相符合的客观现实,进入群体的反社会性之中。
【注释】
[1]叶高峰.集团犯罪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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