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心得体会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

发布时间:2022-07-04 17: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2篇

【篇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1年7月23日至31日  地点: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 浙江嘉兴南湖游船  

大会讨论了政治形势、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问题,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党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途径是“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犹如一轮红日在东方冉冉升起,照亮了中国革命的前程。这是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2年7月16—23日  地点: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 (今成都北路7弄30号,当时为李达寓所)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大会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它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这是党的最高纲领。为了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大会宣言指出:“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
“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 ( 东三省在内 ) 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这是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党的最低纲领。中共二大,正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斗争指明了方向,对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大会的不足之处是,对于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领导权的问题,对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联系问题,认识尚不清楚。对于工农联盟的问题,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及建立工农政权等问题,也都还 没有认识。中共二大之后,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为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而斗争的新征途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3年6月12-20日  地点:广州东山恤 孤院路后街31号(今恤孤院路3号)  

第三次代表大会正确地决定了与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大会通过的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鉴于国际及中国之经济政治的状况,鉴于中国社会的阶级工人、农民、工商业家 ) 之苦痛及要求,都急需一个国民革命。拥护工人农民的自身利益是我们不能一刻勿忘的;
对于工人农民之宣传与组织是我们特殊的责任,引导工人农民参加国民革命更是我们的中心工作。我们的使命是以国民革命来解放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的阶级。”大会通过的《关于国民革命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指出:“依中国社会的现状,宜有一个势力集中的党为国民革命运动之大本营,中国现有的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一个国民革命的党。”“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议决中国共产党须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议决,此次全国大会亦通过此议决。”

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5年1月11-22日  地点:上海 

 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农民同盟军问题,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不断在斗争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逐渐地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实际,为随后出现的革命新高潮作了思想上、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准备。表明党在革命理论和革命策略上有很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但是,大会对于怎样取得领导权、怎样实现工农联盟的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主张,没有认识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革命武装问题和革命政权的重要性。

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7年4月27日一5月10日  地点:武汉汉口  

这次代表大会是在大革命的紧急关头召开的。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会议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纠正陈独秀的机会主义错误,并决定党的重大方针政策。陈独秀主持开幕式,并代表上届中央委员会作了《政治与组织的报告》。报告的整个基调是右倾机会主义的,既没有正确地总结经验教训,也没有提出挽救时局的方针和政策,并为过去的错误进行辩护,继续提出了一些错误的主张。陈独秀报告之后,共产国际代表团团长罗易作了题为《中国革命问题和无产阶级的作用》的讲话。接着,大会代表对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作了一定的批判。瞿秋白把自己写的批判陈独秀错误的《中国革命中之争论问题》的小册子,印发给大会代表,并作了系统发言。蔡和森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小资产阶级政党(国民党)过去之弱点及现在动摇,说明能领导革命到底并取得胜利的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我们应以坚决的无产阶级的领导去制胜小资产阶级的动摇与犹疑。毛泽东批判了陈独秀在对待农民问题上的错误,主张把农民组织起来,武装起来,迅速加强农民斗争。

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召开的。大会虽然对陈独秀的错误进行了批评并作出了新的基本正确的议决案,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认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根源及其危害,因而没有采取坚决的组织措施。虽然对蒋介石的反革命本质有所认识,但对于统一战线内部的汪精卫反革命集团没有认识,完全丧失革命警惕。这次大会没有能够担负起在危急关头挽救革命的任务。

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8年6月18日一7月11日  地点: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德镇“银色别墅”  

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基本正确的路线。肯定中国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指出引起中国革命的基本矛盾一个也没解决,确定中国现阶段的革命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出民主革命的十大政治纲领。但是大会对中间阶级的两面性和反动努力的内部矛盾,缺乏正确的估计和政策;
对大革命失败后所需要的策略上的有秩序的退却,对农村革命根据地重要性和民主革命长期性也缺乏必要的认识。

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  地点:延安

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民主革命时期最重要的一次代表大会,它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载入史册。大会正确总结了党领导中国革命的斗争经验,制定了“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党的领导下,打败日本侵略者,解放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的政治路线,也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的路线,确立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一切工作的指针,标志着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达到空前的团结与统一,为迎接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56年9月15日-27日  地点:北京政协礼堂

  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会议。大会提出了国内主要矛盾的新结论,作出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必须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
大会坚持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大会提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方面的新构想,提出继续加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大会强调加强思想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大会确定的政治路线是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八大的路线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由于当时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准备不足,八大提出的路线和许多正确意见后来没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

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69年4月1-24日  地点:北京

 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和党章,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错误实践合法化.加强了林彪江青集团在党中央的地位。这次代表大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指导方针都是完全错误的。

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73年8月24-28日  地点:北京

  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充分肯定了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斗争,同时继续了“九大”的错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错误理论,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强调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将长期存在

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77年8月12-18日  地点:北京

  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虽然宣告“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但并没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反而加以肯定。这次代表初步总结了粉碎“四人帮”斗争的经验,强调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动员全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华国锋推行“左”倾错误的影响,未能完成从理论到党的指导方针上根本拨乱反正的任务。

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82年9月1-11日  地点:北京

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邓小平提出的指导思想。即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力量,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明确规定了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这就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二大的召开,标志着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完成,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新局面的开始。

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87年10月25-11月1日  地点:北京

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论述了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92年10月12—18日  地点:北京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全面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十四年伟大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坚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党,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党的基本路线,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大会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97年9月12-18日  地点:北京

  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大会一致赞同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明确写进党章。江泽民在代表十四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改革和发展进行了部署;
对国防和军队建设进行了部署;
强调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最终实现祖国的完全统 ] 对国际形势进行了深刻分析并提出了对外工作的各项方针;
强调实现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各项任务,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大会批准了这个报告,高度评价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大会强调,全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不动摇。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2002年11月8-14日  地点:北京

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江泽民代表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坚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重大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一致同意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大会同意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强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奋发图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7年10月15日至21日

  北京召开。大会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大会的突出贡献,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要求。

  

【篇2】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推荐访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届 体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体会

Top